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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奴仆阶层为例,看古代奴仆群体的演变及背景

 思明居士 2020-01-16

奴仆阶层的存在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奴仆阶层的面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尊尊之中,寓贵贵义”。传统礼法讲求“贵贱有别,尊卑有序”。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等级社会,君臣、父子、夫妇、男女、上下、贵贱之间多是有严格的分类,“良贱之别”是中国传统社会身份等级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本文试以中国古代奴仆阶层为例,分析奴仆群体的演变及背景,让大家了解奴仆阶层发展演变历程及规律。

以奴仆阶层为例,看古代奴仆群体的演变及背景

一、 奴仆群体的演变历程

1.先秦时期的奴仆

奴仆阶层在奴隶社会时便以产生,自从劳动有了分工,便有了等级观念,贫富差距的产生,让这样的等级分化日益严重。先秦时期的奴仆,根源于奴隶,奴隶在奴隶主的长期压迫下,地位卑微,视同物品。从殷朝的“仆、奴、妾、臣、宰”过渡到周朝的“阜、舆、隶、僚、仆、台”等等,所列之皆是奴仆,无论称谓如何变化,其地位永远是最底层,被统治的一方,这种现象在先秦时期极其普遍。

先秦时期的奴仆其实就是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将战败方的俘虏,变为奴隶。这种现象在先秦的文献中屡见不鲜,其中《左传》中就有将战俘变为奴隶的记载。还有罪犯及其家属也是奴隶的主要构成,《周礼》中曾经提到凡是犯有偷盗之罪的,“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就会变成干苦役的奴仆。破产平民由于贫富差距的展开,入不敷出,便将自己蓄养的奴隶变卖,造成了奴隶交易市场的流通,这也是先秦时期奴仆的来源的之一。

先秦时期的奴隶皆隶属于贵族、官府、大贵族以之分赐属下,奴隶所执似多为家内仆役等事,或有用于农、工、畜牧等业者,要之,在生产上无甚足称也。奴隶仅仅是作为奴隶主的附庸,毫无权力地位可言,此时期所出现的“人狗”“人祭”以及“奴隶市场”表明了奴仆的地位和命运是如此的苦不堪言。

以奴仆阶层为例,看古代奴仆群体的演变及背景

2.秦汉时期的奴仆

到了封建社会的秦汉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发生极大的变革,此时的奴仆为“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分为官奴私奴两种。秦律中明确规定:“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秦统一六国,俘获了大量的人口,这些战俘与逃兵一起成为初期官奴的主要来源。之后的两汉时期,虽也有将战俘充作官奴的现象,但是因为战争性质的改变,这种现象相对较少。

秦汉律法中有大量籍没为奴的罪名,可见后期官奴的来源主要为罪犯“收人”两种形式,《史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就是把因懒惰不务正业而致贫困的人及其妻子儿女收为奴隶,以此杜绝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的丧失(损耗)。此外还有因“盗”而“耐为隶臣”,除了本人变为奴仆外,还有更多人因为亲人犯罪而被牵连而被收为官奴婢的,如吴楚七国之乱时,将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而且在主人犯罪被籍没家财时,其自身的奴仆也会被充作管奴婢。

至于私奴,则主要来源于平民破产自卖为奴。《汉书·食货志》就曾记载汉朝建立之初,民生凋敝,百废待兴,民不聊生,无以为继,大都饿死,所以“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朝廷都允许卖身为奴。此外晁错的《论贵粟疏》还有这样的记载“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可见很多平民因负债而被迫为奴。还有被略卖为奴的,比如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就因家贫而被人掠卖,辗转数家,成为奴仆。

以奴仆阶层为例,看古代奴仆群体的演变及背景

秦汉时期奴婢供主人之家取乐,炫耀,他们还要承担家庭的仆役,而且还要从事农业生产,手工业制作甚至商业活动。这一时期的奴仆地位低下,只是简单地被登记造册,“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可以像牲口一样,任意买卖,还被当作物品一样任意赠予,这些奴仆被剥夺了人身权利,完全隶属于主人。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奴仆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态不安,朝代更迭频繁,战乱频发,造成此时人口锐减。大批战俘成为这一时期奴仆的中坚力量。这些被战争掳去的战俘,除了成为新政权的编户齐民外,大多被充为官奴婢或赏赐给有功将领成为私人依附民。这种现象盛行此时,在南朝北朝均有出现。此外,连年的战争也使得民众生活故不堪言,大规模的卖身为奴现象在此时频出,且更甚于秦汉时期,更过分的还有掳人买卖,简直令人发指。

战俘为奴、平民自卖为奴和平民被掠卖为奴三类,构成了当时奴仆群体的主体,而因罪籍没为奴者在奴仆现象却相对减少了。总体来说,是因为刑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使得籍没为奴的适用范围变小了,仅仅针对将士逃亡,或者谋反、叛逆、大逆不道等重大犯罪,才会如此重罚。但就数量上而言,此时期因罪籍没为官奴婢者数量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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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的奴仆地位可谓是历史中最低下的时期,政府明文规定,限制奴仆相关权利,并进行严格的管理,并专门设置户籍,方便管理,尤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奴仆甚至成为“军实”、“军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是终身的世袭的,奴仆的子女仍为奴仆,即所谓奴产子、家生子、家生奴。

4.隋唐时期的奴仆

到隋唐时期,官奴婢的主要来源方式与以往的朝代基本相同,主要为因罪没官和战俘。唐代籍没之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减,一般而言仅限于谋反谋大逆。籍没仍然是唐代官奴婢的重要来源。唐代以战俘充作官奴主要集中唐代前期,相较于前代已经大卫减少。最具特点的是唐代周边民族政权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边地州府向中央王朝贡献人口充作官奴,如昆仑奴等等,至于唐代私奴婢的来源则与前代基本相同,百姓因贫困饥馑自卖为奴和非法掠卖良人为奴的现象。

虽然此时,中国朝代繁荣发展的时期,国力强盛,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奴仆地位依然低下, 相当于物品被随意赠送、买卖,“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至唐代时奴婢制度日趋完善,法律中关于奴婢阶层的规定愈加系统化、严密化,国家对于奴仆的管控逐渐加强。统治者极力禁止抑良为贱,良贱之间的界限逐步加强,法律中关于良贱身份的规定也逐渐系统化、严格化。到唐代时,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在法律中完全确立,奴仆的法律地位也降到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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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元明清时期的奴仆

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生产力的雇佣程度随之提高,杂户等贱民逐渐消失,隶属于私贱民的官奴婢也随之消失。宋代奴婢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战俘和罪犯,破产平民。其中的破产平民因为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等级秩序的变化,与主人成为一种雇佣关系,并未卖身为奴,南宋仁宗时期,正式将奴婢雇佣化写入法律条文中。

良人自卖及良人被掠卖成为宋代奴仆群体的主要来源,大都以雇佣的方式进行。他们的法律身份是良人,因此统治者逐渐调整这部分奴仆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奴仆群体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家雇买奴仆也必须签订雇契,这些私人占有的劳动力在法律上被称为人力、女使,属于雇佣人。

到了元代,俘虏平民百姓为奴婢和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做法又开始盛行,称之为“驱口”。

因此元代奴婢的数量较宋代大为增加,官奴婢又重新出现。与历代王朝-样,驱口只是被当做物品或者劳作的工具而被随意的买卖,赠送和典当甚至杀害。

明代律法中明确规定谋反及大逆者的亲属要被缘坐为奴,而且明代确实有因罪籍没的案例,可见明代也是有官奴婢存在的,这些奴婢一般被赐予功臣之家为奴。此外,私人隶属民在法律中被规定了被称作雇工人。清代则延续了“雇工人”这一法律身份,但对私人依附民进行了更详细的划分。随着法律对奴婢身份的修改,清代的奴婢身份者不再单指罪犯籍没为奴者和以战俘为奴者,良民不经过国家剥夺良民身份这一程序也能成为奴婢,也就是说良民经过买卖可以转化为奴婢。

以奴仆阶层为例,看古代奴仆群体的演变及背景

二、 奴仆群体的演变规律

奴仆阶层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但是始终存在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其中主要来源都是因为因罪缘没、战俘、良人自卖及良人被掠卖四种。由因罪缘没和战俘形成的奴仆才是正真意义上的奴婢,在法律上属于奴婢身份。良人自卖及良人被略卖而形成的奴仆只是奴婢性质的劳动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仆。

从秦汉至隋唐,因罪缘没这种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总的来说是逐步收缩的,以战俘为奴婢的做法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被逐步摒弃。至宋代,因罪缘没、战俘已经不再是奴仆的主要来源方式,大部分来源是良人自卖及良人被掠卖。后因元代明代奴仆群体构成有所变化,但是其规律还是如此。统治者逐渐调整这部分奴仆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奴仆群体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奴仆群体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

三、 小结

奴仆阶层贯穿于整个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只要有等级观念的存在,阶级的存在,奴仆阶层就不会消失。虽然每个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政府对其采取的不同应对措施,奴仆的地位始不能等同于主家的,因为他们的衣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家,所以主人仍对其保有部分权力,在社会关系上表现为“主仆名分”的存在,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奴仆与雇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阶级固化,是奴仆阶层存在的决定性因素。

参考文献:

1.《汉书》

2.《新唐书》

3.《宋史》

4.《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

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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