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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掩饰隐瞒之辨 逮捕与取保候审之争一一开年际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gsrsluohe 2020-01-17

基本案情

徐某

因窃取船上油品90余吨,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

辩护人受徐某家属委托后,在审查逮捕期间,以递交“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不逮捕徐某的建议,后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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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律师意见

  1. 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应当认定为从犯。

  3. 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具有社会危险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

  4. 贯彻检察工作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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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罪名分析

  • 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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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或隐瞒。

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是认定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认定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从以下几个差异点进行判断: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要求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意图,包括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而帮助其实现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事前进行通谋,约定将赃物进行转移,此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共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系共同盗窃,各行为人有明确的分工,故作为盗窃罪共同犯罪进行处理。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仅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处于明知状态,即明知该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更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个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帮助上家共同非法占有的意图也不明显,实际上未参与获取赃物的过程,仅是在上家意图出售油品后其传达消息给下家,并帮忙将油品转移给下家,徐某的实行行为性质上仅是帮助销赃。

第二,行为人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现,且是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发觉。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结合本案,在认定上家已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徐某帮助上家传达出售油品的信息给下家,以及运输油品给下家的行为,更符合“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的行为。则认定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为适宜。

在该起油品被盗案中,辩护人结合案情,基于以上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实行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经过罪名比较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相比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较轻。

辩护人在经过会见后,根据案件性质、进展状况、当事人主观认识程度、罪轻量刑情节等方面,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撰写法律意见,依据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审查逮捕的有关规定,及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尽可能将法律意见作用发挥到最大化程度。

逮捕措施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短暂的7天审查批捕阶段,如何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冠文刑辩团队的工作追求之一。今后我们也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及时跟进案件进展,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不负委托人万般期许,为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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