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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七种武器”

 gsrsluohe 2020-0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介入。这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则律师可以立即介入提供服务。

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七种武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说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看守所的法定义务。问题是一些看守所因为种种原因限制律师会见,这就有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1、限制律师会见房间供应量

本来安排律师会见是看守所法定义务,但一些看守所从源头上限制律师会见,“杀手锏”就是限制供应律师会见房间。例如深圳一些看守所直到现在才三五间律师会见室,明知“供不应求”还不愿意增加看守所数量,这不明摆着是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律师会见?宁可律师排起长长的队伍,不愿意增加律师会见房间,真要等到他们自己进了看守所被人会见才知道厉害?

“没有问责就没有负责”,之所以一些看守所敢于如此限制律师会见,就是因为没有“问责”机制。如果把“律师等待时长”作为看守所考核数据,例如律师等待时长超过40分钟则“一票否决”该看守所“不合格”,哪里会有这种怪事发生?惠州市看守所从3个会见时增加到11个会见时,春节后预计增加到30个会见时,东莞看守所也在增加会见室,这才是把律师看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而不是看成折腾对象。

2、缩短律师会见的服务时间

一些看守所不能采取“第一种措施”就采取第二种措施,那就是缩短律师会见的服务时间。例如只在工作日提供会见服务,而且上午9点甚至9点半才允许会见,然后11点半可能就不允许会见了,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吃饭。下午当然也是如此两点半甚至3点才办理会见手续,然后5点半就“收档”了。所谓的“8小时工作日”,不少看守所根本做不到。如果说一些羁押人数较少的看守所本来就会见的人不多,几点上班没所谓。某些一线城市羁押了大量等待会见的人员,也这样“迟到早退”,如何能够保障被羁押人员的会见权?

3、延长办理会见手续的时间

自从去年齐齐哈尔某看守所有人假冒律师带走犯罪嫌疑人,各看守所不是“自查自纠”为何出现“李鬼”把人从看守所带走,而是把矛头指向“李逵”,实行繁琐的登记检查制度。从来没有律师能够把人带离看守所,这说明防止有人被带离看守所应该防范的是“人不被带走”,而不是防范“有人冒充律师”。更有甚者不去查“假冒律师”的“李鬼”,却要查依法会见的“李逵”,这是哪家道理?

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填写一叠登记资料,例如深圳某看守所甚至要求律师录入指纹。问题是该看守所录入指纹的技术设备极为低劣,总是难以识别,还是需要手动。这方面应该学习台州市看守所,律师第一次会见需要审核会见材料并扫描律师证、身份证并刷脸,此后会见直接刷脸安排会见房间。深圳财政能力比起台州强大得多,却采取这种落后的手工劳动,让人都无力吐槽。

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七种武器”

4、以“同案犯不得同时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如果看守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经办案机关许可才安排会见还可以被接受,那么“同案犯不得同时会见”这条规则,却不知道是哪家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同案犯”也是看守所警察带到会见时,律师并不能进去,就因为他们从监仓带过来的路上可能有交流包括眼神交流,就认为会“妨碍侦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种拒绝会见手段,让我饱受其苦,最近办理的群体案件总是白白浪费会见时间。

5、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会见

我多次去会见某些毒品犯罪或者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告知“警察正在提审”。问题是如果一次两次“正在提审”还可以被接受,如果三次四次甚至五次六次这些人都是“正在提审”,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看守所以“正在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要求。天天只允许警察提审不允许律师会见,或者说警察天天在提审却不去收集其他证据,如何能够有效查明案情?把律师当成“敌人”的案件,十之八九都有错漏,否则哪里需要排斥律师的会见权?

6、以“需要侦察机关备案”为由拒绝

上次网上就“晒”出了江西某地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向他们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这也不知道是哪一家的法律。“内部规定”已经僭越了全国性的法律,这要是在古代都是“罪在灭族”的“矫诏”。

广州等地某些看守所采取第一次会见可以允许,第二次会见必须先告知侦察机关,也是有些“扯”。固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但这条款后面并没有授权看守所“辩护人没有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不予安排会见”,看守所自我授权法律依据何在?

7、用“需要律师协会证明”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所在律师协会盖章证明该律师身份,否则不予安排会见。姑且不说律师证足以证明律师的身份,而且要求律师协会盖章证明律师身份的法律依据何在?要求各种证明,难道中国就是一个“证明”大国,那些证件上的印章都不作数?当然,还有“机器故障”限制律师会见,平时就不需要检修不需要调试吗?

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七种武器”

看守所要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其实不难,这里就有“上中下三策”。上策是只要不属于法定需要羁押的一律不羁押,从根本上减少看守所的关押人数;中策是增加律师会见室,并保障每天“8小时会见时间”,借鉴台州市看守所“无纸化会见模式”,节省等待时间;下策是加快会见流转,例如三分之二的会见室属于“快速会见时”,律师在“快速会见时”限定为30分钟,第一次需要核对手续此后直接“刷脸”就通过“快捷通道”进入会见室。

律师的会见权,是遏制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并不能保证“做成铁案”,反而会导致“有病起诉”大行其道。如果说侦检机关目的在于“不放纵一个有罪者”,那么律师的目的则是“不冤枉一个无辜者”,只有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特别是会见权,才能帮助法官“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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