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的纠纷往往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垫资的本金如何处理,二垫资的利息如何处理。【垫资施工的含义】 所谓的垫资施工(国际上称为带资承包)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全部完工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例如:BOT承包模式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惯例。 【垫资施工的表现形式】 其一、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其二、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其三、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其四、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法院对垫资施工纠纷处理思路】 在垫资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由明确约定的,如发生纠纷,按照约定处理; 如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垫资利息的不予支持; 虽然有垫资行为,但是没有对垫资进行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纠纷按照一般工程欠款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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