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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延长假期、各地延迟复工的8个问答

 跑行者123 2020-01-30

昨天,国务院凌晨发文,通知全国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说实话,疫情当前,假期延长2-3天基本在人们预料之内,因此感觉并未引起太大波澜。

但当天下午,上海政府通知全市延迟复工至2月9日,则让朋友圈瞬间炸开了锅。

要知道,上海可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中心,大量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落户于上海。

上海延迟复工至2月9日,相当于大批企业的员工春节直接休息17天。

并且上海做了示范,未来恐怕还会有更多城市跟进,昨晚开始,浙江、江苏多城也已经延迟复工。

因此,有很多企业HR来询问涛哥,

这样的假期调整是否必须严格执行?是否可以用员工年假冲抵?

为此,涛哥的朋友洪桂彬律师,做了一期关于春节假期的法律问答,推荐给大家。

第一问:延长休假是强制的吗?企业未遵循是否违法?

答: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二问:本次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能否按加班处理?

答:对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有关先例可供参考。

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按照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如无国家进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对应时间补休,无法补休,需支付200%的加班费。

第三问:延长的休假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答:如前所述,由于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第四问:延长的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

如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结算。

第五问:对于已经安排1月31日以后为其他假期的企业,是否应允许变更?

答:实践中,不排除用人单位在节前已经对春节休假事宜作出安排,或同意安排春节假期后增加3天为带薪年假,或员工自行申请相应天数为带薪年假/病假,彼时无法预见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是否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后进行调整呢?

笔者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确认的假期,双方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洪律师的问答主要针对国务院放假通知。

国务院用词是“延长假期”,而各地用词是“延迟复工”,存在不同的解读空间。

所以,涛哥再补充黄志峰律师对上海延迟复工的问答做参考。以下内容摘录自公众号“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第六问:“延长春节假期”和 “不早于**前复工 ”有什么区别?

答: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遵守,员工在此期间休假的,企业应向员工发放正常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而不是从延长春节假期的角度来考量的。

第七问:延迟复工是属于强制性的吗?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可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事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除特定行业可以早于2月9日24时之前开工外,其余企业不得早于该时间节点复工。

特别是在应对此次冠状病毒疫情来势汹汹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辖区内的有效防控措施,这是基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而做出的,故具有比一般规范性文件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适用性,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切实遵守。

《通知》中的复工,应理解为去企业报到工作,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八问:2月3日到9日,是否可以安排抵扣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应当由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在工作日内进行统筹安排。

国务院之前发布的通知,具有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不得以工作日进行认定,故显然不适用带薪年休假。

然而,上海市政府通知中所规定的不得早于2月9日的复工期间,并未明确2月3日至9日期间的性质。

如果认定为地方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则不可由企业进行年休假安排;如果仅仅是地方政府针对疫情所出台的防控政策和紧急措施,则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企业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为国家的假期和休假应当由国务院假日办通过文件进行颁布,这对于劳动关系中确定计薪日和计算工资具有指导意义。

据此,地方发布的延迟复工的规定一般仅具有紧急措施的法律意义,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延长假期的法律意义,故可以由企业根据情况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注意,本文内容引用自洪桂彬和黄志峰律师的问答解读,未来如果官方有进一步文件说明,则以官方信息为准。

涛哥也收集了不少HR的意见,

对于3-9日这几天,多数企业直接放假,少数企业要求在家办公,占用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目前还没有。

毕竟这几天也不能出门,如果消耗带薪年假员工肯定不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欢迎留言评论。

参考资料:

桂彬说法:国务院统一延长春节假期10问10答

环球人力资源智库:上海浙江等地假期再延长!不放假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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