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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春运返程高峰来了,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返岗,会扣工资吗? | 医法汇

 医法汇医疗律师 2021-01-06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近日疫情也进入了爆发期,对人们的生活及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此同时春节假期已经接近尾声,一波春运返程高峰来临,医法汇总结了几个网友关心的热点话题,从法律角度做相应解答。

旅游篇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1、受疫情影响,旅游者滞留外地,期间的食宿费谁来承担?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旅游者能否向旅行社索赔?

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严重影响,被列为“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参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及事后的有关判例,笔者认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旅游者或旅行社均可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旅游者可否要求旅行社退费?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旅游法》第67条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具体包括指旅游饭店、旅游酒店、旅游司机、旅游景区等。据此,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但未必是全退,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出行篇

1、乘客或相关交通运输公司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在发生《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乘客及交通运输公司均可以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但要注意的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表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合同履行不能为前提。就交通运输领域而言,履行不能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交通运输工具发生客观上的毁损灭失,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另一种是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在当前疫情背景下,许多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政策,通过关闭公交、地铁、铁路、航空等方式防控疫情的进一步扩大,此种情形下乘客及相关交通运输公司均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2、乘客可否向相关交通运输公司索赔?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因防控疫情需要而停止的交通运输服务,相关交通运输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其具有及时通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我国铁路部、民航局均已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通过各渠道已购买铁路火车票、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均予免费办理退票,充分体现出在当前战“疫”中我国相关交通运输部门的担当与责任。

工作篇

1、受疫情影响,休假后无法及时返岗,工资该怎么计算?

当前,春节假期已经结束,许多人都要踏上返程恢复工作状态,但为了控制疫情,我国多地都采取了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导致部分职工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针对这种情形,我国广东、四川等多省均出台了相关政策,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之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北京市、四川省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出差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工资该怎么计算?

职工因工作原因出差,由于疫情防控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来支付工资。例如北京市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延迟复工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山东省、辽宁省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山西、浙江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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