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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流程及其管理

 逍遥302 2020-02-11

我们力求以最简洁的方式,为大家讲解政府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流程及其管理

最近经常有单位财务人员问,行政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吗?政府会计如何进行核算的问题。

疫情期间,发生类似的业务的单位比较多,如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也有政府机关的,由于这些业务是我们非常态的工作,令好多财务人员感到茫然,不知道如何处理这样的业务。

会计核算姑且不谈,我一直认为会计核算是最后的环节,是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问题,核算是小技,属于术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解决捐赠行为与流程是否合理,最后才能解决单位财务管理以及核算上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捐赠的有关法律要求进行梳理,才能真正明确捐赠行为以及捐赠流程是否合理。

一、捐赠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

2.《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以下简称《受赠管理办法》)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文》)

4.《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5.《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二、捐赠范围

1.根据《捐赠法》第二条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益性非盈利是指从事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社会公众受益则是“公益事业”的本质特征。

2.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专门制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以规范行业捐赠和受赠行为,卫生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那么,除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行政单位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吗?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接受捐赠,但不能作为受益对象,但毕竟瓜田李下,接受捐赠难免会有滥权之嫌,就此《捐赠法》第十一条 明确: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9号文》中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也印证了上述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是可以接受捐赠的。

三、捐赠协议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受赠管理办法》对协议的格式进行了细化,有接受捐赠的单位可以参考,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考虑到现实中确实有不愿签订协议或不方便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建议接受单位制作《捐赠物品接受证明》,在《捐赠物品接受证明》中写明相关情况。

文后附《捐赠物品接受证明》(模板),供有需要的单位使用。

四、捐赠票据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时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公益性事业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在疫情期间,也可以以医院的接收函代替捐赠票据,《9号文》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在紧急情况下,票据领购有困难的,也有调整有关流程的,比如:

《武汉市红十字会感谢各界爱心答复各方疑问》一文透露,为进一步缩短捐赠物资运转时间,报请指挥部同意,武汉市红十字会下发6号公告,对定向捐赠流程做了适当调整。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医院,可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可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如有捐赠凭证需要的,后期可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到红十字会办理捐赠手续。

因此各单位在疫情期间,捐赠票据存在困难的,应协调财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快速解决捐赠票据的问题。

五、捐赠价值的确定

接受捐赠的价值是否需要写明,我们实际中经常会接受一批物资,比如口罩,只有数量,没有金额,是否需要注明金额呢?

不是必须的,《受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公允价值可以为捐赠人提供的发票、合同、公开市场等载明价值,无确定价值的可以参考同类资产活跃市场价格、双方协商价格或公允第三方评估价值等。

但考虑到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物资紧缺且需求量大,实践操作中也难以做到对每笔捐赠物资均委托第三方确认价值,因此,在特殊时期,可以对物资捐赠不做价值确认,但要做好清点、验收、登记造册以及捐赠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六、捐赠资产管理

根据《捐赠法》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属于非税收入,这里指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实行收支两条线,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比如此次各地向武汉捐赠的蔬菜,武汉政府决定外地党委政府捐赠武汉蔬菜,主要用于保障供应、平抑菜价、丰富市民“菜蓝子”。根据武汉市疫情防控职责分工,对于外地捐赠武汉的蔬菜由市商务局组织以武商、中商、中百三大商超为主进行销售,销售收入集中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列为防疫资金下拨使用。

三大商超对捐赠蔬菜销售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备查。

比如:《受赠管理办法》中规定:

受赠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即非定向的货币资金捐赠,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同级财政。

以上几个方面对单位涉及到捐赠的重点实务内容进行了梳理,当然还有很多方面,捐赠业务工作包罗万象,捐赠人、捐赠方式也不尽一致,比如有的捐赠人将捐赠的物资直接扔下就走了,如何处理?作为受赠单位,无论何种形式,登记造册,加强收付管理,统筹使用,做好被查是必须的。

有捐赠事项的单位,还得加强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法规来指导业务实践,使捐赠流程更加规范,管理更加科学。

比如涉及接受单位部门的规定: 

《受赠管理办法》规定,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针对目前疫情的紧急情况,有序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结合自身及捐赠意项的客观情况,实施归口管理,指定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指派专人管理,负责与捐赠相关财、物的接受、分发和使用。

一己之言,仅供参考。

附件:

1.捐赠协议模板

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医疗机构对于接受社会捐赠事宜存在困惑,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起草了《捐献协议》(模板)供医疗机构参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3.《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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