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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解读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中国基金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于2017628日,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指引》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范畴,结合原有业务规范,统一了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指引中提出以下几点:

(一)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2)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者方法。(3)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4)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方法。(5)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险控制。

(二)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

(三)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四)指引中主要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指引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将基金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要相匹配。作为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担任何投资损失(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了解以下信息:基金管理人的 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 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产 品或者服务、是否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还规定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通过对普通投资者进行跟踪,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至于回访期限,回访比例和频次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回访的内容包括: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在以下情况适用单录或线上配套留痕:(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2)现场方式执行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3)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4)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以上环节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单录或线上配套留痕制度。《指引》第十六条是对《办法》第二十五条在适用基金行业时的重申,并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要求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也要“‘单录或线上配套留痕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指导行业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统一公私募基金适当性管理实施标准,加强投资者保护。同时,《指引》为试行版,协会将持续跟踪实施情况,根据行业实际进行总结,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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