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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最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西门吹雪风 2017-12-04

志同道合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 导  语 】

中基协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问题再次成为大家所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现阶段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以免在募集的过程中误踩“雷区”。


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阐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第一部分详细陈述对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硬性”规定,为投资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投资准入要求;第二部分重点分析新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投资者满足最基本的投资准入要求后的其他适当性管理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软性”要求。新规出台后,募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需注意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来说,需同时满足“硬性”规定与“软性”要求,方为合规的合格投资者。


关于“硬性”规定与“软性”要求的具体陈述详见下文分析。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硬性”规定


笔者所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硬性”规定,是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所制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笔者之所以称之为“硬性”规定,在于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须严格向符合该要求的投资者募集,如有违背则为违规募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硬性”规定如下所述: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2014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须具备的要求。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

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扩大了《暂行办法》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上图橙色部分表示与《暂行办法》所不一致之处)


笔者认为,《募集办法》第32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的“不适用”可以理解为《暂行办法》第13条中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即可以不受《募集办法》第28条规定的资产金额等限制。


通过对比《募集办法》第32条所列情形与《暂行办法》第13条所列情形的区别,可以发现《募集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拉入了“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也即意味着银监会监管下的信托计划、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皆可为合格投资者。


鉴于《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募集办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发布的自律规则,且中国证监会未曾发文授权中基协就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制定相应规则,《募集办法》扩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范围是否有效,笔者期待立法中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能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软性”要求


中基协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供指导,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


笔者所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软性”要求,是指协会在适当性管理要求中给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预留了部分自行管理的空间,亦即协会划定了制度的红线,但具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由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自行制定。


具体到《指引》,“红线”主要包括禁止: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中,第1条“准入要求”主要指上文提及的“硬性”规定;第2条主要是对推介行为的约束;第3条至第5条主要涉及《指引》要求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细分,并且需要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相匹配;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需遵循《指引》第48条规定的程序;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投资风险评级R2及以上的产品或服务。



《指引》发布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没有颠覆性的变化,但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更多的细化——“软性”要求,需要募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结合好《管理办法》及《指引》,制定出(更新)相应的制度及管理规定,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并做好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同时需注意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区别: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合规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上文提及的“硬性”规定与“软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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