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年干货】基金管理人如何向投资人提示风险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风险的做法。我国目前关于投资者提示的相关内容散见于监管部门发布和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但规范行业运行,在法院审理案件也中具有参考作用。

  • 风险揭示书

  • 相关规定

在资金的募集阶段风险揭示书是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醒风险所用到的重要手段,各种规范性文件中也一再强调风险揭示书的重要性。如: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三)基金风险揭示……”。

第二十三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要求推介材料中必须包含基金风险的揭示。

以上条款明确了所有私募基金募集活动都应当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按照程序销售私募基金,切实做到卖者有责。防止基金管理人为了募集资金,夸大宣传,特别是针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的义务更显得非常必要。前不久刚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2.风险揭示书应包含的内容

风险揭示书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基金产品涉及到了风险也略有不同,但大致包含以下几类,为了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列举:

市场风险

导致市场风险的因素可细分为: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可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导致财产损失。

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融资融券风险

风险可来自于:管理人或基金自身变化;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对于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基金,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等特征,具有较高的风险

特定投资方式风险

不同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风险程度不同

操作风险

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相关机构经营风险

该风险可来自于:管理人经营风险;托管人经营风险;投资顾问风险

其他风险

可包含申购/赎回风险;合同变更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3.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526号,原告侯裕民与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后长街证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上自助形式在被告处开立资金账户,并经风险评估测试,风险等级为激进型。原告由其妻子实际操作认购了分级基金,并在之后进行了加仓等操作。被告通过《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向原告提示了投资风险,并提醒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后原告所购基金发生下折并被平仓。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基金买卖开户协议,未对其妻子进行平仓风险告知、未告知所购基金为分级基金等,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金及利息。

原告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卖涉案基金份额,应对自己的投资选择自担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远离原告妻子并非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当事人,故被告风险揭示的对象按约并不包含原告妻子。被告在原告开户时、购买分级基金前,均为原告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通过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证券投资风险。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未证明被告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因此,被告作为基金代销人未违反销售适当性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在购买基金产品前,基金管理人都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等级评估。该评估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预期收益;风险偏好;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根据以上内容投资者可分为三大类:(1)保守型投资者:保护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首要目标。对投资的态度是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用高风险来换取收益,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较大增值。(2)中庸型投资者:渴望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又不愿承受较大的风险;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波动,但是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小于市场的整体风险,因此希望投资收益长期、稳步地增长。(3)进取型投资者:高度追求资金的增值,愿意接受可能出现的大幅波动,以换取资金高成长的可能性。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资金增值,常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品种。

根据不同的投资组合及投资方式,基金产品也可分为不同的等级:保守型——低风险理财产品;稳健型——较低风险级别产品;平衡型——中等风险级别产品;积极型——较高风险级别产品;激进型——高风险级别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给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要进行风险匹配,如保守型投资者一般推荐保守型或稳健型产品。但这并不是说不能投资者不能购买高于其风险等级的产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可见对于这一类投资者,在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基金管理人还要进行一次特别的书面的风险提示。在后续的服务中建议应增加回访的频次,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证据。

2.相关案例

案例二:(2016)沪01民终3348号,潘正霖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支行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潘正霖在工行金山支行处先后购买了150万元进取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条款载明:“若您还未接受我行风险能力测评,或者您购买的基金风险级别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您是否愿意购买以上基金。□是□否(办理购买、转换业务必填)”,潘正霖对此条款均勾选“是”。之前,经工行金山支行对潘正霖进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评定潘正霖属于中庸型投资者,即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潘正霖曾购买过同一基金产品并获利。后潘正霖赎回本案所涉基金,赎回到账金额为89万余元。现潘正霖以工行金山支行存在夸大宣传讼争产品稳赚不赔、未尽风险告知义务、推荐产品与客户风险等级不符等三方面侵权行为,请求判令工行金山支行赔偿其本金损失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正霖未能举证证明工行金山支行存在其所诉称的侵权行为。潘正霖自愿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自身承担风险投资等级的产品,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讼争产品属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可在交易时间内自主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导致潘正霖投资本金损失的真正原因在于其自身对产品市场走向的判断及进而作出的赎回行为。遂判决驳回潘正霖诉讼请求。

结语:

我国金融市场由于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投资者风险提示的内容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和自律性规范,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相关案例也较少,如发生法律纠纷对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还是参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的性质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上面两个案例强调了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对风险提示工作应高度重视,并注意证据的留存,一旦发生纠纷的,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