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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的概述以及具体应用——以王永庆、梅艳芳的生前信托为参考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忠厚家族办公室

ZHONG HOU FAMILY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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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前信托的含义

生前信托( “,身后信托”的对称,是个人委托人通过契约指定受托人、受益人,在委托人生前成立的信托。生前信托有多种别称,如:任意信托、自由信托、由私人契约所发生的信托、明示信托、即时信托。称任意信托,是强调该种信托并非法院强制建立,而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的信托。称自由信托,是强调该种信托是出于委托人的自由意思,经受托人同意而成立的信托。称由私人契约所发生的信托,是强调该种信托一般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信托。称明示信托,是强调委托人的信托意思明白地订立在信托契约当中。称即时信托,强调的是该信托并非在委托人死后,而是在委托人生前一经签订契约,移转信托财产即发生效力的信托。

在该种信托的所有名称中,以生前信托最为恰当,其他名称在理解上都存有歧义。称任意信托或自由信托,不贴切之处在于,并非生前信托就属于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达而设立,大多数信托、甚至包括与生前信托对称的遗嘱信托或身后信托都是或都可能是根据委托人的自由意思而设立的。称由私人契约所发生的信托,其漏洞在于,除生前信托是由私人契约所发生的外,还有别种信托也是由私人契约所发生的。如人寿保险信托亦是由私人契约而产生,在委托人(即被保人)生前,虽常由受托人开始代付保费,然而这并非人寿保险信托的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的开始即信托的生效,还在于委托人死亡、受托人领取寿险赔款之后,即受托人代领寿险赔款并对赔款加以妥善运用才为人寿保险信托的主要目的。人寿保险信托的主要作用,实际上起始于委托人死亡之后,而信托关系则是按私人委托人生前与受托人所订契约而产生的,所以,人寿保险信托,与其说属于生前信托,不如说属于身后信托。诚然,生前信托为明示信托,但并非明示信托等同于生前信托,委托人的信托意思既可明白订在契约中,也可明白订立在遗嘱中,还可明白地订在信托机构的有关业务条文中,即使以契约形式明白表达自己意思的委托人也还可以既是个人又是法人。依此分析,即时信托也不等同于生前信托,由法人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即时生效的信托,压根儿就不能称之为生前信托,因为对法人无所谓有生前与身后之别。

理解生前信托,需把握如下基本点:生前信托一般由契约(或合同)而产生,也有个别国家允许以宣言形式成立;信托契约在委托人生前而非身后开始具有信托法律效力;委托人必定是个人(或自然人)。符合这三方面条件的信托就是生前信托,缺其中任何一方面的信托都不构成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的信托行为,大多产生于委托人年老退休、个人不想或不会理财,或委托人远道出门、忙于其他事务、没有善于理财办事的可靠的亲属代为料理其产业,而将信托财产交由受托人代为管理、使用、支配和处理。因此,为人排忧解难、料理财产,是生前信托直接意义之所在;其间接意义在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事业,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在生前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必然是个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者,受托人主要是作为法人的信托机构,当然也可以是自然人。生前信托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既可以是金钱形态的,也可以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形态的财产。生前信托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受托人的经营管理,使原有财产得到增加扩大,使财产得到保全并能增加收益,正确处理财产等,因此,信托的财务管理职能在生前信托上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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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前信托的种类

在信托行为由契约而产生、信托契约在委托人生前即具法律效力、委托人为个人的前提条件下,生前信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一)生前信托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财产处理生前信托、财产监护生前信托、以生存为条件的人寿保险信托和特定赠与信托。生前信托中的财产处理信托,是受托人接受个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运用的一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老年人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那些工作繁忙的人而设立,他们不愿或无暇为自己众多的财产而卷人到繁杂的财产料理事务中去,故提出委托,或以自己,或以家属,或以其他第三者为受益人,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全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财产监护生前信托,是受托人接受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及其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的明显区别在于,前者重在护理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自然也应是受托人的义务;而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以生存为条件的人寿保险信托,这是委托人担心自己超过一定年龄,失去劳动能力,遇到生活上的困难,以求补偿安度晚年而设立的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是日本所特有的一种个人信托业务。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疾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疾者为受益人,由个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人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人。

(二)按标的物的不同,生前信托也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金钱债权信托。在这里,金钱信托专指个人委托人生前交与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货币形态的资金(金钱),在信托终了时交与受益人的财产仍是金钱的信托。动产信托在这里专指个人委托人在其生前以动产(如贵金属制品、高档家具等)作为信托财产而成立的信托。不动产信托,在这里专指个人委托人在其生前以不能移动的财产(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作为信托财产而成立的信托。金钱债权信托,这里专指个人委托人在其生前以金钱债权(象征收回资金权利的借据、定期存款单、单据、保险证书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和处理这些债权的信托。

(三)按信托目的分,生前信托可分为以置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以保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以理财为目的的生前信托、以处理财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以及以某种特定目的成立的生前信托等。

(四)按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本人,生前信托也有他益生前信托和自益生前信托之分。

(五)按由委托人保留的权利,生前信托可分为可解除生前信托和不可解除生前信托。可解除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订明,为委托人,或受托人及委托人以外的人,保留信托解除权的信托。这样的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如果行使这种解除权,其结果他将再一次成为财产上的法律所有人,信托因此而结束。委托人有时将解除权仅保留在自己手中,而以其他指定人的同意或承认为条件,这种可解除的信托叫做附有同意或承认的信托。不可解除生前信托,是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指定的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不保有解除权的信托。委托人是否拥有解除信托权需在信托契约中加以订明,订立的方式也可不同。如契约中可规定,委托人在年、 年、 年或任何其他的期限不能解除信托,以后则拥有信托解除权。又如,契约中写明,一定期间内信托为可解除信托,而在该期间内不解除时,此后变成不可解除信托。还如,委托人在契约中设定某一条件,该条件一旦具备或发生,原来的不可解除生前信托随之变为可解除生前信托。

除信托契约外,在英美两国还有以宣言形式成立的生前信托,因此信托还可分为契约生前信托和宣言生前信托。前者是据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信托,后者是委托人通过宣言自己为受托人而成立的信托。此外,生前信托还可依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因信托的分类方法在第三章中作了总体介绍,对生前信托进行分类基本上还得基于这些方法,所以这里不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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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前信托的主要目的

生前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不同学者作了不同的归纳。中国朱斯煌教授在其所著的《信托总论》中将生前信托的主要目的归纳为置产、保产、理财、处分四种,此种分类方法具有广泛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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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置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


以置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自己现有的财产托付信托机构,通过信托机构的经营管理使财产增值,用增加的收益添置新财产且将新财产滚入原有财产中一起仍由信托机构经营管理而再生利、再置产,如此可以循环往复,从而达到个人财富不断迅速增长的目的。这种信托目的可以用不同的订定信托契约的方法来实现。一是在信托契约中订定,如果信托标的物为金钱,经信托机构在一定期间内经营生利,又将新生利转入信托,使金钱愈积愈多。一种办法是在信托契约中订定,标的物不是金钱,而是不动产或其他实物财产,经信托机构在一定期间内经营生利,则由信托机构将此所生之利代为添置新的不动产或其他实物财产,再与原有的财产合并加入信托,共同生利,达到置产目的。

综上所述,该种生前信托目的所指的“置产”,并非简单的委托人交钱给受托人购置财产,而是委托人将财产托付受托人代为经营管理以求生利而添置财产。委托人为何要通过信托行为而达到此种意义上的置产目的呢?一种可能性是委托人财大业大,对其置产事务料理不过来;一种可能性是委托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无暇料理其置产事务。但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是此种目的的生前信托,生利一经加入信托,在信托契约范围之内或信托期间,委托人受契约约束不能动用,犹如强迫委托人储蓄,从而使委托人的财产不断增加;二是信托财产经一次移转交与信托机构,无论以后能否将财产随时移转加入信托,因信托机构专门经营信托业务,拥有专门人才,经验丰富,以其经营得法,信托财产增长的速度自然会快于委托人自己经营条件下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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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保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


“保产”一词,在这里不是指利用信托之便,将信托财产交由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以保持财产不致减少或受损,也不是指由信托机构代保管财产以防财产丢失,而是专指委托人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交由信托机构,形成信托财产,以在发生不幸事件致使其他财产受损、破产时并不殃及信托财产,使此信托财产得以保全,从而直接使受益人、间接使委托人避免遭受毁灭性打击。对保产目的的生前信托,朱斯煌教授作了精辟论述:“保产之目的与第三目的之以理财为目的者不同,保产者恐发生某种意外情形而有产业不保之虞,若果发生,一己始弗论矣,而家庭内外,恃以为生者,必将顿失所依,无以为生。故欲维护家属之生活,不得不预谋保产之计。或有不肖儿孙,不务正业,浪费成习,区区遗产,势将丧失于儿孙之手。在儿孙咎由自取,固不足惜,然为其家长者,爱护之忱,终

不能已,故亦不得不为儿孙预谋保产之计。故凡于此情形而财产有不保之虞者,其信托成立之目的,以保护为先。至在平常情形,财产可无不保之虞,仅求管理与之方便得宜为目的者,即所谓以理财为目的。二种目的,骤视之似觉相似,实则稍有不同。”。

信托之所以能达到保产之目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托行为中皆须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各国一般都通过法律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允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信托财产施以强制行为,从而使信托部分的财产得以保住。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人通过生前信托能够保住的财产仅局限于信托财产,没有移转给受托人的非信托财产却不能得到保护。例如,某欲经营风险事业,若成功则一举成名,财富大增,若失败则倾家荡产。权衡利弊决定一试,为防失败于万一,负债累累,家无宁日,倾家荡产,殃及家属,此时 可将足可以保证日后生计数量的财产设定生前信托,以其家属为该项信托的收益受益人。若来日时运不佳, 所经营事业一败涂地,血本无归不算还债台高筑。欠债必还,天经地义, 的其他财产必然要清理还债。但信托财产却因移转于受托人,其受益人又不是 本人,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施以强制措施,信托财产之收益仍为 的家属享受,如此直接保护的家属的利益,也间接保护了 原有的信托财产。当然通过生前信托实现保产目的也是有前提的,这前提就是不得设立为己之保产目的而有意诈害债权人的信托。如上例, 不是在经营之先,而是在经营之后设立保产目的的信托,设立时 经营的事业已是日薄西山、失败已成定局,破产时,则 的债权人可对 原有的信托财产采取强制行为, 的保产目的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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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理财为目的的生前信托


以此种目的建立的生前信托在社会上最为通行。当今社会生前信托的受托人一般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信托机构在为个人理财方面具有很多优越条件:信托机构如果不经合法解散则永久存在,而合法解散的事例极其罕见。信托机构的长期存在便于委托人托付的理财事务得以彻底完成。信托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办公时间,便于接洽委托的理财事务。这样,委托人设立以理财为目的的生前信托极其便利。信托机构资本雄厚。一则因为各国政府都规定了设立信托机构的最低资本额限制,二则是信托机构还会自觉从盈余中提留资本公积,三则如日美等国对于信托公司受托信托财产要求其提存相应保证金存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机关。信托机构雄厚的资本是信托财产的后盾,完全可以保证不因信托机构的过失而使信托财产亏蚀,从而使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信托机构理财能力强。信托机构专以管理处理财产而设立,人才齐备,设备先进,经验丰富,接触面广,消息灵通,能够集思广益,办理快捷,其理财能力非个人所能比拟。理财费用经济。一则信托机构的理财效率高,二则信托机构面向社会广接理财委托,具有业务规模效益,因此信托机构较个人理财费用要节省得多,委托人将财产交由信托机构管理既可减轻自身烦劳,还可减少理财开支。信托机构理财谨慎可靠。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既要受法律条文或原则的约束,又要受信托契约的约束,必在其固有权利及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越权行事后果自负。这就决定了信托机构在代人理财方面务实严谨、认真勤勉。所有这些优越条件激励着个人财产所有者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设立以理财为目的的生前信托,以求得财产的妥善管理和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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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处分财产为目的的生前信托


委托人以信托机构的社会地位,广泛的社会联系,丰富的经营经验,为使其财产得到妥善处置免受亏蚀而提出信托。该种信托目的包括:由信托机构代委托人分割、交付财产与各受益人,出售财产,办理财产抵押事宜获取资金等等。此外,还有以某种特定目的成立的生前信托,此类信托目的十分广泛,如个人捐赠款项的信托,父母子女赡养费或其他生活费的监督付款信托,子女医疗、教育费的信托等。

在美国对生前信托的主要目的一般作如下归纳:

为获得专门的财产管理或投资服务为目的。该种目的极为普遍,如果人们须对自己的工作和事业投入大部分时间花费相当精力,而对财产不能加以周到管理,或对个人资金的投资不能作出健全判断,就可以对信托机构提出此种目的信托要求,请求信托机构代为妥善管理财产或提供投资服务,以增加财产收益,免除财产管理和投资负担,专心于其工作和事业。为创造其他财产。实业家或专家,年轻人和接近退休年龄的人,都可以为自己或被抚养人以创造财产为目的设定生前信托。他们知道当其工作不能再赚钱,或所投资的资本不会再生利等时,他们就可以将事业上不必要的资金设立生前信托而创造其他财产。他们以现金或证券的一定额度开始,有时追加来自事业上所得的剩余资金,或有时将信托财产新增收益再滚入信托财产再投资,如此可以较快的速度,在其原有财产的基础上增加创造其他财产。同样,他们可以依据其精神的、健康的以及服务的需要,将其所得设定生前信托,而达到财富增长的目的。

为避免因死亡的中断、迟延、公告。遗嘱信托在遗嘱人死亡后不立即发生效力,遗嘱人的财产必须经过管理过程,遗嘱执行人完成分配给受益人,需要 个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而生前信托的财产,随着委托人的死亡,不必列入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亦不必中断分配,可应信托受益人的要求继续分配。委托人可以事先约定,在其生存时以自己为受益人,死后以其家属或其他第三者为受益人而继续该信托。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不同之处还在于,遗嘱人死亡时须公告信托的范围或信托条款,而生前信托的委托人死亡时则不必作此种公告;而且,生前信托在委托人死亡时,其信托财产可以避免遗嘱信托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所不能免除法院的费用或会计师的费用。总之,生前信托不必因委托人死亡而中断、推延执行、发布信托公告,还可节约开支,所有这些也是人们设立生前信托的动因之一。需要受托人作为中介人时。有许多生前信托,主要是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人而使受托人采取行动为其目的而设定的。在许多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对他人直接赠与财产,他人可能碍于面子或自尊心而不接受,他人也可能无行为能力而不能很好管理该笔财产,因此就需采以间接赠与办法,以信托机构为中介采取一定的形式代为赠与管理,完美实现赠与目的。委托人还可以增强受益者与信托机构打交道的能力而设立生前信托。例如,年老而退休的教师、牧师、护士可能拒绝直接的赠与,这时其亲戚朋友、以前的同事、恩人等则可以其为受益人而设定生前信托以达到财产间接赠与目的,因为在他们领取财产利益时不是面对他们的亲友、同事、恩人,而是与受托人打交道,信托的利益将不会伤害他们的荣誉或自尊心而以感谢之心情领取。再如,丈夫为了其家属或妻子个人的支出,将有规则的可靠的收入为其妻准备而设定生前信托。信托财产和丈夫的事业或职业分离,受托人则负有一切投资及会计上的责任。如此委托人之妻,可以将自己或家属的支出,实现有组织、有规则、有效率的处理。

还如,父母为锻炼孩子处理金钱和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在孩子未成年期间为孩子设定生前信托。为试验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财产所有人,尤其是拥有庞大财产的所有人,有时为事先考验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而设立生前信托。财产所有者想选择过去没有信托往来关系的信托机构作为财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的能力极其重要,事关其全部财产能否得到妥善管理、家属在金钱方面能否得到很好照顾或保护。因此,财产所有人在最终确认有相当满意的受托人之前,将部分财产在其生存期间设立以试验受托管理能力为目的的生前信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试验,如果认为某一受托人具有很强的理财能力,则继之就可放心地将其全部财产或遗产委托该受托人管理。这样的财产所有人设定生前信托,表明其主要目的在于自己生存期间对受托人进行彻底试验,此时被选定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决不能将委托人的此举解释为是对其信赖不足的表示。设立此种目的生前信托的人往往还会不遗余力地对受托人给以管理上的援助,把自己在工作上、金钱上、投资上与信托管理有关的经验与判断授与受托人,他还可以使受托人保持与受益人接触,融洽关系。为节省税金。有时生前信托为减税目的而设立,将生前信托作为减交或免交所得税、继承税、财产税的手段来使用。

经典案例:


王永庆留下的遗产,光在台湾就达约107亿人民币。不过这并非王永庆财产的全部。依据独立机构的评估,其全球资产总值可能超过227亿美元,海外资产价值庞大,而王永庆多数的海外资产都放在海外的五个信托里。王永庆于2005年以多笔资金及股票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设立信托New Mighty USTrust,受托人为Clearbridge LLC,受益人中有NewMighty Foundation。其后王永庆于2008年去世。2010年10月,王永庆长子王文洋代表王永庆的大房太太王月兰,以王永庆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挑战信托效力,最终于2016年12月9日被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



梅艳芳于病逝前27天,即2003年12月3日设立全权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专项基金予以管理、投资,信托的初始财产为1000港元;同时订立遗嘱明确其死后遗产将转入信托。根据遗嘱,梅姑的母亲可以从专项基金收益中每月得到7万港元(后逐渐增加至15万元)的生活费直至终老,香港及伦敦的二套物业赠与刘培基;预留170万港元作为四位姨甥、侄儿的教育基金。母亲去世后,余下的遗产(如果有)将全部捐给妙境佛学会。梅艳芳于去世前不久的2003年12月3日设立全权信托Karen Trust并订立遗嘱,信托受托人系汇丰国际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HSBC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信托的初始财产是1,000元港币,梅艳芳的遗嘱明确规定将其死后的遗产转入信托。其后于2003年12月30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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