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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pinganshifug好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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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总局官网发布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以下简称即问即答第一期),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关注的20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其中,即问即答第一期的第三问是这样的: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1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上述解答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我们认为,这一政策代表了未来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世界主要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从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和欧盟成员国情况看,只有阿根廷、巴西和土耳其3个国家一般不允许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其余37个国家均允许留抵退税。

2018年,随着我国进入减税周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开始逐步探索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一制度。

20186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明确“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众所周知,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旅客运输凭证等。

而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只允许按照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进行退还,其他诸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旅客运输凭证等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部分不能退还。因此,这时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还不尽彻底。

20193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八条规定:“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这一政策虽然在适用范围上扩大了,但是在具体计算时,还有所倒退,不仅有退还比例(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而且只能退60%

2020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10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再度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虽然该政策只在疫情期间执行,但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后续的改革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至此,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项改革措施迈出了最坚实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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