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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境内工薪收入如何纳税

 songsgt 2020-02-13

2020年01月22日 来源:

本文作者:朱冬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案例中香港人甲、乙、丙,都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且甲2019年在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乙在境内居住120天、丙在境内居住60天。因此,甲为居民个人,需要就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乙和丙为非居民个人,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情况:

香港人:甲

香港人:乙

香港人:丙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境内居住超过183天

境内居住120天

境内居住60天

境内所得40000元/月

境内所得20000元/月

境内所得10000元/月

香港所得10000元/月

香港所得30000元/月

香港所得40000元/月

境内无住所

境内无住所

境内无住所

非高管

非高管

非高管

甲乙丙是否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只有居民个人才可能需要办理个税汇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因此,甲为居民个人,需要就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乙和丙为非居民个人,不需要汇算清缴。

乙在境内如何纳税

乙应当在每月由受雇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12月为例,假设乙在境内工作天数为13天。其当月在境内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的公式二,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20000+30000)×13÷31=20968(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968-5000=15968(元);

第三步:适用月度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968×20%-1410=1783.6(元)。

其他月份计算方法相同,年度终了不再汇算清缴。

丙在境内如何纳税

丙应当在每月由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12月为例,假设乙在境内工作天数为3天。其当月在境内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35号公告规定的公式一,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10000+40000)×10000/(10000+40000)×3÷31=967.74(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967.74-5000<0,故应纳税所得额为0;

第三步:适用月度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0。

其他月份计算方法相同,年度终了不再汇算清缴。

甲在境内如何纳税

甲应当在每月由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按月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以12月为例,假设乙在境内工作天数为23天。其当月在境内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35号公告规定的公式三,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10000+40000)×[1-10000/(10000+40000)×8/31]=47419.35(元);

第二步: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因为需要结合前11个月的累计数据,这里不再计算。

(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如何适用税收安排

1.自主决定是否享受税收安排待遇

35号公告规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

2.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案例中,甲同时为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居民,其香港受雇所得可适用《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因此,在享受税收安排待遇时,可适用35号公告规定的公式二。

甲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额=(10000+40000)×23÷31=37096.77(元)。

当年度各月的收入额都适用公式二。通过比较可发现,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出的收入额比不享受待遇收入额要低很多。

3.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案例中乙丙都同时为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居民,其境内受雇所得可适用税收安排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由于乙和丙境内报酬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所以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但如果本案例中,乙和丙境内报酬是由香港企业负担并支付,则可适用35号公告公式一,境内受雇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居住时间不确定怎么办

鉴于无住所个人起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并不一定能够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期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相关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最终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待以后汇算清缴或者重新计算时再办理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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