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优刻得在“同股不同权”中,5倍的特别表决权是如何确定的?

 江中鸟6933 2020-02-13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主要是指:公司通过给予小部分股东对特殊事项的表决权等安排,使得公司主要经营决策的制定权始终掌握在小部分特定人员手中。

这部分“小团队”往往是公司的创始团队,他们有时会把股票划分为A、B两种类型以区分不同股权,以此实现对前述表决权等的控制。此时,A类股票一般给予大众投资者持有,B类股票具有表决特权,由“小团队”持有,这类股票往往不允许转让(或者一经转让即丧失其表决特权)。
以优刻得为例,具体分析“同股不同权”

2020年1月20日,优刻得股票在科创板上市。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优刻得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有的B类股份(普通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在优刻得公开发行后,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优刻得23.1197%的股份,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0.0577%的表决权,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表决权数量(票)

表决权比例(%)

季昕华

50,831,173

12.0301

254,155,865

31.2505

莫显峰

23,428,536

5.5448

117,142,680

14.4036

华琨

23,428,536

5.5448

117,142,680

14.4036

合计

97,688,245

23.1197

488,441,225

60.0577

那么如何设置“同股不同权”?

01

确定同股不同权的前提条件与时间限制?

公司类型:科技创新企业,如互联网、生物医药类公司;

这类公司短期不能盈利,又需要大量投入,前期现金流主要靠融资实现,为了避免创始人多轮融资丧失控制权,而设置特表表决权制度。

02

如何确定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主体?

持有主体特殊要求:一般来说是创始团队,科创板规定:董事+持股10%。

03

如何确定特别表决权的表决权比例(在1-10倍之间)?

结合优刻得案例,为什么设置为5倍表决权?

既要保证特别表决权持有主体的实际控制权,也要保障小股东权益。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1/2通过)和特别决议(2/3通过),5倍表决的设置正好在1/2和2/3表决之间,使创始人能够对公司大多数事项享有决策权,又非完全质控股东大会。

04

设置“同股不同权”必须履行哪些程序?

首发上市前,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通过)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

05

设置“同股不同权”,是否需要全体小股东同意?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可。

06

其他问题

(1)是否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发获得特别表决权?

不可以。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即转为普通股,

(2)特别表决权持有主体减持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又进行回购,回购部分是否享有特别表决权?

不享有。一经转让即转为普通表决权股。

总结:

根据目前法律及规则,特别表决权制度是必须是首发上市前(上市后不能设置),为“创始团队”专门设置,不能通过股份转让、股份增发方式获取。

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机关

规则名称

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

《公司法》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股同权”)

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股同权”)

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

国务院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证监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

(1)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

(2)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3)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

(4)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

(1)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①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

②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③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④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⑤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上交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

(1)前提条件(任一):

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设置:

①首发上市前,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②首发上市前未设置的,首发上市后不得设置。

(3)持有主体(①+②+③):

①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

②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表决权数量:

①公司章程规定;

②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

③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④除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5)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①公司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②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③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按照规定进行转让。

(6)特别表决权股份1:1转普通股份:

①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即时转换)

②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③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④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全部转换)

(7)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①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②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③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④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1)前提条件:

科技创新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持有主体:

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3)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上述事项外,与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5)待定事项: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END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