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二、发挥民商事审判执行职能,助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9、明确不可抗力认定规则。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根据疫情造成民事义务履行障碍的具体情况,坚持“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结合个案情况,注意考察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类型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相应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0、明确及时通知义务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认定。发生疫情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债务人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相对方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履行障碍具体情况,向相对方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据。 疫情发生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疫情期间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该义务的,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11、准确确定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合同责任。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障碍的影响程度,准确确定与其相适应的合同责任。确因疫情导致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首先考虑促使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应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免除或部分免除当事人合同责任。 12、依法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深入研判买卖合同、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旅游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培训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等的形成态势及法律问题,加强诉外调解与诉调对接。对进入审理程序的相关案件,结合疫情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具体影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则依法妥善处理。 13、依法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树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权并重的裁判理念,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加强与人社部门、工会、劳动仲裁委的联动协作,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14、准确认定不同情形下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妥善处理延迟复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期间涉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准确认定不同情形下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5、依法保护企业融资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融资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的企业融资、还贷的合法权益。 16、依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责任。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物品生产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防护物品销售者,因过错导致防护物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被侵权人请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被侵权人请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7、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建立疫情期间应急工作机制,“不见面”查控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财产转移、执行措施过期等重大执行事故发生。依托执行信息化成果,探索线上执行各项机制。妥善权衡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利益,对生产经营范围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减少司法活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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