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法专栏:职务犯罪 作者:宋国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扬法律师团队合伙人。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通过较平和的刑罚执行,削弱刑罚对罪刑较轻犯罪人的影响,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教育和惩罚功能。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缓刑一直都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例外。但是对于职务犯罪数罪并罚的当事人,是否适用缓刑呢?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对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然而,该规定在2013年01月18日已被废止。 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四)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从司法实践看,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从上可看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在数罪并罚情形下适用缓刑是十分谨慎的,但是慎重不等于排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数罪并罚,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但会综合案件全面严格审查,对于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还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end · 编辑:刘诗慧 END 愿景:成为客户信赖的律师团队; 使命:为客户提供贴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价值观:有理想情怀、追求创新卓越、敢担当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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