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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第一奇案:农女嫌丈夫丑杀夫未遂,司马光和王安石为此吵翻天

 江山携手 2020-02-24

《宋史·刑法志》记载了一桩古代头号奇案,这桩奇案虽然发生在宋朝,但直到明清时期人们还在为此争论不休。案子的开头很简单,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朝廷收到了登州地方官奏报,说是登州有个名叫阿云的农女,嫌丈夫太丑,杀夫未遂。

阿云的身份毫无特别之处,《宋史·许遵传》记载:“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阿云的母亲去世了,按理应该守孝三年,这三年里不能出嫁。可阿云的父叔强行将她许配给一个姓韦的男子,韦某长相丑陋,阿云不愿出嫁,可胳膊抡不过大腿,她还是被嫁出去了。

然而,阿云不肯与韦某做正常夫妻,某天晚上,她趁着韦某独自睡下的时机,拿着刀摸到屋子里,打算杀了他。由于力气太小,阿云接连砍了十几刀也没将韦某杀死,只砍断了他一根手指头。官府派人来调查时,阿云第一时间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这个案子看起来并不复杂,阿云伤人未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问题是,按照当时的律法规定,守孝期间出嫁,婚姻不算数;如果是女子试图杀夫,要跳出常规判决,按“十恶”罪名的“不睦”罪,判处女子死刑。

而《宋刑统》中又有规定,图谋杀人,杀之未遂,自首可以减二等处罚。按登州知州许遵的看法,阿云虽然有谋杀动机,但她与韦某的夫妻关系并不成立,而且官府问的时候,她马上就供认不讳了,应该按普通伤人罪的自首情况判,不处死刑,减罪。

但案子报上朝廷后却引发了一场动荡,整个过程比较复杂,主要是司马光一派与王安石一派为此吵翻了天,司马光、审刑院、大理寺等认为,阿云谋杀亲夫,罪大恶极,应该处死;王安石、许遵等主张按“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来断案,减免罪行。

司马光写了奏折,里面说:“按谋杀、故杀皆是杀人,若以谋与杀为两事,则故与杀亦为两事也......”他又说,如果按王安石的办法判,将来必定“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为宜如大理寺所定。”

王安石也不甘示弱,写奏折针锋相对:“《刑统》杀伤罪名不一......窃以为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则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于是阿云的案子越闹越大,牵扯了无数朝中大臣。

这些人吵来吵去,吵得宋神宗头都大了,最后,深受宋神宗信任、以王安石为首的一派获得胜利,阿云的死罪免了,宋神宗饶恕了她,只将她流放边关。不久阿云碰上大赦,她回到家乡重新嫁人、生儿育女,过起了幸福的日子。然而,这件事情还没有完。

十几年后,王安石去世,宋神宗也驾崩,司马光终于当上宰相。他马上把这件陈年旧案翻了出来,重新裁决,按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本来只是一个看着不起眼的小案,却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的律法大争论,涉及到自首如何判定、如何处理,更牵扯了北宋朝廷的新派与旧派之争,因此直到今天,这桩案子仍然屡次被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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