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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看过来,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今年要重新计算

 桂林0773 2020-02-25

2020年1月所属期为新年度的第一个征期,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上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并确定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怎么计算?跟我学起来!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一、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一)加计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2019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2019年取得的全部销售额)
(二)加计1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2019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2019年取得的全部销售额)

举例说明

安心便捷酒店是2019年3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取得住宿服务80万销售额,餐饮服务20万销售额,销售外购的酒水取得10万销售额,转让不动产取得60万销售额。

分析:该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及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2020年是否能适用加计15%政策,需以2019年生活服务的销售额(80 20)=100万,除以2019年全年销售额(80 20 10 60)=170万计算比重,计算结果为58.82%,比重大于50%,2020年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二、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对应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服中心(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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