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能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吗? 文 张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师 一、《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非关联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可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管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都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只要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二、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如果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也就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无效。 三、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 如公司提供的是非关联担保(即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肯定没有问题。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呢?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有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则无效。 四、强调一点 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行为,但是对于担保,因涉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重大利益,该事项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必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作为提供担保的依据。 注:以上观点得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最高院民二庭编)的印证,可放心参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