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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

 blackhappy 2020-02-26

标准和标准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其外延很广,要把握其内涵本质,给予完善而稳定的定义,尚有较大的难度。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标准和标准化的理解和要达到的目的也有差异,所以对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还不完全一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自七十年代以来对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加强了研究,并在1996年以ISO/IEC第2号指南予以确定。我国等同采用了该指南,其标准号是GB/T 20000.1—2002。现将 “标准”和“标准化”这两个术语的定义介绍如下。一、标准(standard) 1.标准的定义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二、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1.标准化的定义
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化的地位和作用

标准化是促进电子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标准是人们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知识的体现,也是其发展水平的基线或起点。它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军事电子装备的研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和服务功能。它在技术与开发、科研与生产、市场与需求、供应与采办、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在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增长质量、效益以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中,一方面标准化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标准化由于其领域的广泛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制定程序的规范性,使其在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标准化的作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是从最佳秩序中获得或有序化程度的提高中体现出来的。实践证明,加强标准化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合理发展品种,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标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标准化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
三、标准化能够改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
四、标准化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基础
五、标准化是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的有效工具

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

标准化对象

在国家标准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标准化对象的定义,其定义如下。

标准化对象是指:需要标准化的主题。

注:1.本部分中使用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表述,含有对标准化对象的广义理解,宜等同理解为包括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

2.标准化可以限定在任何对象的特定方面,例如,可对鞋子的尺码和耐用性分别标准化。

上述定义中,“主题”通常针对实体,实体通常是指“能被单独描述和考虑的事物”。实体可以是某一产品,即活动或过程的结果;可以是某一过程,即将输入转化成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包括设施、设备、技术、方法等)和活动;可以是服务,即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产品方与接受产品方之间接口处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上述定义中,标准化对象可以是对象的整体,也可以是对象的特定方面。例如对于电容器来说,其尺寸、参数系列、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都可分别作为标准化对象。

上述对象中,在考虑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优先顺序时,首先应将具有多样性以及相关特征,需要协调统一的对象作为重点,并根据该对象所起作用的大小、社会需要程度等来安排其优先顺序。

通常,标准化对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标准化学的研究对象,二是标准化工作的对象。前者也称为总体对象,它是各工作对象的总和构成的总体,主要是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后者也称为具体对象,它即是需要制定标准的对象或各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对象。研究对象和工作对象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不能没有工作对象,也不能没有研究对象,工作对象是研究对象的基础,研究对象则是工作对象的指南。

标准化工作的对象

标准化工作的对象很多,如果从宏观上讲,可以与标准化的基本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按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若考虑近年来国际上广泛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则标准化任务可扩展到四大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涉及的具体内容,可以说都是我们标准化工作的对象。

从制定与实施的各方面去看,其标准化工作对象包括非物质对象和物质对象两部分。非物质对象主要指技术基础标准,包括术语与词汇、符号与代码、互换配合、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化对象;物质对象主要指产品、过程、服务,包括硬件与软件(含流程性材料或他们的组合)、研制与生产、检验与试验、包装与运输、服务与维修等标准化对象。

从合格评定方面看,其标准化对象主要包括认证与认可两部分,涉及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认证、电磁兼容认证、有关机构和人员认可等内容。

从标准监督方面看,其标准化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监督对象(如产品标准)、企业自我监督对象(如过程标准、基础标准)、社会监督对象(如产品标准)。

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


对标准概念的理解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
(1)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
一般所谓的秩序是指有规则、有条理、井然有序的状态。从工业系统来说,这里所指的秩序主要是指科研秩序、生产秩序、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等等。
定义中的“最佳”是目的、是要求,也是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指导原理(即选优原理)。如何实现“最佳”,在本书“标准化原理”一章中有较详细的叙述,此处从略。为了实现“最佳”,在开展标准化活动中,除遵循选优原理以外,还要树立全局观点和长远观点,即:在局部与全局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全局;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长远利益。
定义中的“共同效益”可以理解为“社会效益”,它比以前所说的“经济效益”更为广泛。这是因为制定标准不只是为了经济效益,特别是制定基础标准(如通用技术标准、互换互联标准、机电产品的结构要素或基础系列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等),其社会效益显著。此外,社会效益的含义更广泛,除包含经济效益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所以说共同效益的提法更加全面。
(2)标准是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这里所说的“规则、导则”是提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方法等,如技术工作程序、标准结构及编写规则等;“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性质,电子产品的特性一般在产品规范中规定。需要指出,规范性文件有多种,它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文件的通称,标准只是其中的一种。
(3)制定标准的对象是“活动或其结果”。
这里所说的“活动或其结果”是指产品。产品可包括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他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或是他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预期的,也可以是非预期的。
需要指出,并不是所有“活动或其结果”都是制定标准的对象,只有那些“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活动或其结果”才是制定标准的对象。也即是说,个性的和没有重复使用价值的都不需要制定标准文件,也就不宜作为标准化对象。在这里,“共同使用的”无需解释,而“重复使用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反复出现多次使用的事物,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生产;同一类活动,如产品或工程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被反复使用等。对这类重复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总结以往经验,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重复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作可以扩大最佳方案的使用,以谋求最大的效益。另一种是对某些科研新成就或技术新成果,虽然重复实践的次数不多,但为了引导其发展,保证各相关部分的互连(对电子产品还要求统一制式,实现互通、互操作),主要零部件的互换,需要制定一些超前标准,供在今后重复实践中不断使用与完善。 (4)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奠定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为此,每制定一项标准必须切实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科研新成就、技术新成果同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相互结合,通过综合分析、比较、优化后形成标准。所以制定标准的过程也是对科学、技术和经验加以消化、提炼和概括的过程。
二是对标准中的每项规定,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充分协商,将其制定的更科学更适用,避免将局部的和片面性的经验纳入标准。
(5)制定的标准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或技术依据,只有通过贯彻实施才能取得效益。因此,制定标准过程中的协商一致是完全必要的。照顾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和建议,必然得到认可和欢迎;经过集思广益,标准内容必然更加科学,更少片面性;经过协商讨论,便于各有关方面对标准的理解,有利于标准的实施。也就是说,协商一致体现了标准的民主性和群众性。
协商一致(consensus)是指:普遍同意,表征为对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且按程序对有关各方面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对争议经过了协调。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异议。简言之,协商一致是指有关各界的重要一方对标准中的实质性问题普遍接受,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不是说所有各方全无异议。
(6)标准需经“公认机构”的批准。
为了保证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标准需经公认机构批准这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所指公认机构,自然是权威机构,它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标准化组织或团体(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协会或学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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