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面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票面的税额=销售额*3%2.按照票面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然后通过减征栏填写含税销售额/(1+3%)*2%这部分实现减征。3.最后实际其实就是含税销售额/(1+3%)*1%在交税。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0年1-2月销售额5万,自开3%普票。3月销售额30万,开具了30万3%的普通发票。那么1季度合计销售额35万,不符合小微免税。但是3月普通发票30万就减按1%,1-2月普通发票5万还是按3%。1.票面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票面税额=销售额*1%2.直接按票面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申报表,当然申报表没有1%栏次,二哥分享的是填写在3%栏次。这个时候减征就不用填。3.最后的结果其实实际上就是含税销售额/(1+1%)*1%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0年1-2月销售额5万,自开3%普票。3月销售额30万,开具了30万1%的普通发票。那么1季度合计销售额35万,不符合小微免税。但是3月普通发票30万就按1%,1-2月普通发票5万还是按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在昨天晚上给出了最后的答案。 1.票面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票面税额=销售额*1%2.直接按票面的销售额填写申报表,税额呢?按照销售额*3%填写,也就是含税销售额/(1+1%)*3%4.最后的结果其实实际上就是含税销售额/(1+1%)*1%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0年1-2月销售额5万,自开3%普票。3月销售额30万,开具了30万1%的普通发票。那么1季度合计销售额35万,不符合小微免税。但是3月普通发票30万就减按1%,1-2月普通发票5万还是按3%。最后结果都是一样,实际都缴纳了4500的税,但是过程是把二哥分享的情况1和情况2柔和在一起了,开票按1%开,但是又按票面的3%算应纳税额填写减征。所以这里就会出现你开票的税额栏次和15栏应纳税额的差异,当然,这个差异申报表比对的问题,不是大问题。其实,按理说体现减征收是在3%基础上价税分离再体现,就像我之前分享的情况1那样,但是这里却按照1%来价税分离。我们知道之前能做价税分离的征收率只有3%和5%,现在又多了1%,这种操作说实话,二哥是没有想得的。不过通过昨天的思考和最后的结果分享,我是学到了,又学到了一种思路。总局这个思路其实一方面解决了开专票的问题,二哥之前说了,如果是情况1下,开3%专票是没法享受减征的(因为存在低征高抵)。另一方面又在申报表体现了减征,方便统计到底减了多少税。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其实我前面举例都是先定了不含税销售额,这不含税销售额我的案例都是保持不变的,而相应调整了票面的税额。如果是这样,其实在开票变成1%的情况下,我销售方保持不含税销售额不变是应该少收购买方税款的。但是,实际中呢?如果之前别人按3%签的合同,现在不动总价,又按照1%价税分离开1%的专票肯定会被提出异议,毕竟价格不变,征收率下调会传导影响到收入和购买方抵扣的税金。实质就是这个国家少收的税是那个享受了的问题,最终传递到市场就体现在购销议价博弈。这其实也提醒我们,增值税是价外税,特别是作为购买方,签合同最好按不含税价签,结算期间是那个税率或征收率,我就按这个加税点,以免一出现这种情况就扯皮。总之,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公告都出来了,我们要做的就是按着执行就行了,开票,申报、填表。注:以上分享代表个人的观点和思考过程,仅供参考,如果你觉得对你的思考有帮助,可以不吝赞赏分享。周末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