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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抵押权的混同

 新用户4268 2020-03-02

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指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而导致他物权消灭。常见的情形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导致抵押权消灭,与质权混同导致质权消灭,与留置权混同导致留置权消灭。

例:甲对乙的一辆汽车有抵押权,后来,甲向乙购买了这辆汽车,取得了所有权,甲的抵押权因为混同而消灭。

《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例:债务人A先将该估价100万元设备(特定物)抵押给甲(第1顺序抵押权人),担保货款80万元,后又将该设备抵押给乙(第2顺序抵押权人),担保承揽费50万元。另外,A还欠丙(普通债权人)100万元。

后甲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乙债权到期后,主张对该设备变价实现抵押权,丙主张就该设备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

(1)因这台设备已经成为甲的囊中之物,不属于A的责任财产,故丙的主张不予考虑,丙对该设备并非后次序的权利,而是根本没有权利。

2)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7条,甲可以“抵押权”对抗乙。假设该设备经法院变价(特别程序),得到可用于清偿的款项共99万元,则要扣除甲对A80万元货款,乙得到的是19万元。

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乙援引此款并无意义,一是该款为非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二是抵押物转让无效的话,甲仍处于第一顺序的地位。

4)理论问题是,混同以后还有抵押权吗?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双边、相对法律关系,如本案甲与A、乙与A的抵押权法律关系。而且,抵押权是他物权,即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在甲购买A的设备后,抵押权是消灭的。《担保法解释》第77条所说的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不过是为了保持前次序抵押权人的顺序利益,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拟制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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