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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洪涛:恒昌公司网贷平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体会

 火天大有_元_享 2020-03-09
中国产经新闻 2016-12-28 14:32:39
  • 债权人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参与主体,如其利益得不到保护,必然会削减其参与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恒昌公司针对如何保护网络借贷平台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12项完善建议,它们分别是:它们分别是:根据国家法规明确公司平台的法律定性;制定保障平台债权人利益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新的资金进出模式,进行银行存管,采取账户分离设置;进一步优化公司的风险储备金制度,完善投资者救济的渠道;学习、借鉴国外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及监管规则;制定保护网贷平台的投资人利益必须坚持的原则,让职工们共同遵守;建立、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规范监管,依法规范平台的自身运营,引入保险制度;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提升出借人自身的债权保护意识,谨慎其出借行为。笔者认为,恒昌公司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对其他网贷平台的发展、对其他网贷平台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有一定的启示、借鉴意义。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应该从二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如何搞好预防工作,主要是通过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防范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预防工作强调通过底线监管(负面清单)与差异化监管来实现行业的有效管理;它强调促进、提高与遵守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它强调社会征信制度建设等等。另外一个方面是,它救济,强调强化法律责任制度,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恒昌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和具体实践也是从“如何搞好预防工作”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权利维护”二个方面入手的。

    一、需要明确平台的法律定性,以此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根据国家法规来明确平台自身的法律定性——中介性质,这样才能不“逾越监管红线”。无论是从学界的意见看,还是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看,大家都倾向于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该类机构是以网络借贷为渠道,为借款人(即贷款人)与出借人(即债权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笔者也主张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以信息撮合为主要功能。也就是,只有坚持其中介机构的平台定位,才能够有效规避非法集资行为,才能促进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底线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制定保障平台债权人利益的规章制度

    网贷行业监管的难点在于,既要防止管死,又不能搞“一刀切”。对于如何监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需遵循“从自律到监管再到适度放松”的步骤。在监管原则上,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兼顾;在监管标准上,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监管方法上,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从英国、美国的监管经验来看,英国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美国的监管既有行政监管又有行业监管。由于监管错位,美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同样出现了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平台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平台债权人利益的规章制度,破除“一刀切”“维稳式”监管思路,实施底线监管(负面清单)与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在监管问题上应当坚持原则导向型监管,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底线的方式明确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允许经营的,再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设计监管规则。

    为了保护网贷平台的债权人利益,恒昌公司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资金流向保障制度、平台保障制度、还款风险金保障制度、出借人保障制度(三审五催保障制度)、数据泄露违规事件处罚规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数据保护管理制度、合规检查管理办法等等。

    资金流向保障制度是指,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降低出借人财富管理的风险,恒昌公司与多家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鼎力合作,为债权人的资金保驾护航。平台保障制度是指,恒昌公司引入专业的信用评分体系,资金分散出借,通过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流程,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还款风险金保障制度是指,公司设立风险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情况向出借人支付当期全部或部分的逾期本息,降低出借人资金风险。出借人保障制度也就是四审五催保障制度。四审指面审、欺诈审核、初审、终审。五催是指,内部风险预警、属地催收、集中催收、司法催收和委外催收。通过四审五催制度,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

    本文认为,应该建立、健全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进行监管。现阶段,我国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非常低,只需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了。相比较而言,从事金融服务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就严格很多,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股东人数、董事监事的任职规则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在参考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网贷平台至少还应该设立四个门槛,比如:一是,拟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二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创始人或高管应具备一定的资质,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也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三是,拟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四是,拟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公司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明确的工作流程;等等。

    四、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认为,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系统显得日益重要。从英国、美国网贷行业的实践来看,英美国家也存在一定的乱象,监管办法也处于不断摸索与完善的过程,但是,与中国相比较而言,英美的征信体系更加完善,这相对减少了债权人的投资风险。例如,美国拥有完整的信用体系FICO评分,Experian、Trans Union、Equifax等征信公司向Prosper、Lending Club等网贷平台提供信用评分,以此作为网贷平台对贷款申请做出等级评定的依据,这大大增加了平台和债权人的安全性。而在我国,接入征信系统的网贷平台相对较少,征信体系的覆盖范围相当有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更加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赋予网贷平台加入征信体系的义务,这样才能加强风险防控,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恒昌公司为例:首先,恒昌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上借贷征信系统”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凭借多年在小额信贷领域的深耕,恒昌公司在内部积累了大量数据,构建了基于大数据的风控策略模型;同时,恒昌公司对接了多家外部征信机构、数据共享平台。其次,恒昌公司网贷平台实行实名认证,这保障了个人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恒昌公司实行银行存管,消除了客户资金被挪用的可行性。第四,恒昌公司严格审核、审批,对信贷进程实现系统管理。第五,恒昌公司规范还款催收,完善属地催收,提高了回款效率。第六,恒昌公司完善了人行征信系统与公司网贷平台借款记录的对接。这些措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完善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渠道

    本文认为,应该建立、完善风险储备金制度,完善网贷平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渠道。一方面,我们应当赋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明确纠纷中网贷平台关于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和借贷关系无效情况下网贷平台的救济责任。

    以恒昌公司为例:恒昌公司设立了风险准备金。为了保障出借人(债权人)的利益,网贷平台将从收取的服务费(已缴纳营业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存入风险准备金账户,根据出借人(债权人)的出借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用于垫付因平台信审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出借人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回款损失,并且该款项由银行进行独立的专户管理,银行每个月出具存管报告。

    六、建立、完善合格的投资者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确立了合格投资者的两个条件:一是熟悉互联网;二是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验。但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投资人并不意味着他们能正确识别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建立、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投资人(债权人)能够基本了解和识别该行业投资中的风险,且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来应对这些风险。

    我们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的范围,将投资人(债权人)分为小额投资人、大额投资人和巨额投资人。小额投资人的准入条件最为宽松,因为小额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低于1万元,所以不会占据投资人财产太大的比例,不会因为网络借贷的风险和问题导致生活困难。大额投资人的准入条件较为严格,因为网络借贷存在违约风险和其他风险。巨额投资人的准入条件最为严格,限定投资人在网络借贷中的投资不得超过其个人净资产的10%,这样,投资人不会因为网络借贷出现问题导致其财产总额出现大幅波动,也不会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其他投资出现问题。

    以恒昌公司为例:出借人(债权人)在实名制注册前和出借前,网贷平台会提示出借人(债权人)阅读并确认《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履行以下义务》,向出借人(债权人)提供《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出借人提示》的风险教育,其中包含合格投资者条件等提示内容。

    七、引入保险制度,降低债权人和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证据虚拟化、难以追索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缺点。如何克服这些缺点呢?英美国家通过贷款保险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融资过程中的担保有两种方法:一是,出借方(债权人)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二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融资实施担保,这样不仅能帮助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还能显著地减少出借方的利益损失。比如,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为避免借款方的履约风险,于是将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联合起来进行战略合作,在借款方不能偿还所借款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所签协议来向债权人支付。这样不仅能按照协议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网贷平台的风险。在学习英美国家引入保险制度方面,恒昌公司走到了全国前列。

    总之,网贷平台在给人们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也蕴藏着风险。网络借贷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大大提高民间闲散资金的利用率,而且能够减轻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的融资压力。但是它也存在风险,比如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如果风险能被处理得当,金融市场就会更加繁荣并有序的发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每一个网贷平台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给其他网贷平台一定的借鉴与启示。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借贷行业结合的产物,在我国发展仅十二年时间。网络借贷以其便利性和相对高收益迅速成为了我国的一种重要的投融资工具,成为了我国金融借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外相比,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成交额、投资人数甚至问题平台的数量都远远超过国外发达国家,所以网络借贷在以新颖的借贷和投资方式被人们接纳的同时,带来的诸多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小视。更重要的是,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落后于网贷行业的发展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的现实,因此如何保护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然,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人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课题,我们不能一蹴而就。鉴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问题频发和相关配套监管制度正逐步完善的现实,笔者认为,我们应通过相应的整改过渡期,通过大力整顿现目前的网络借贷行业的种种乱象,引导平台走向规范化的运营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保障网贷平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恒昌公司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对其他网贷平台的发展、对其他网贷平台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也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希望本人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网络借贷平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积极地推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发展。

  • (来源: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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