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mmanent Theoretical Difficulties in Locke's Concept of “the State of Nature 作者简介:聂敏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发信息:《哲学动态》2019年第20194期 内容提要:在洛克的“自然状态”概念中存在着和平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内在冲突。如何从理论上解释这一冲突,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首先通过批评阿什克拉夫特的调和方案来揭示这一冲突,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概念澄清,确定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处于自然法之下的普遍政治状态,并由此指出洛克的“自然状态”概念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之内在理论联系,最终证明战争状态就内在于洛克的“自然状态”概念之中,洛克的“自然状态”在逻辑上深陷于战争状态总是不可遏制地要突破和平状态这一理论困境。此内在矛盾根源于原子式个人无限占有权利的基本设定,它造成了洛克“自然状态”概念在战争状态与和平状态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自然状态/政治状态/前政治状态/政府状态/原子式个人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已经引起人们激烈争论的概念。一些人主张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人类依照理性自然法充分自治的状态,但由此他们就无法解释在《政府论》中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或者,只能在“最小政府”的意义上来理解洛克的政府。①另一些人则主张洛克的“自然状态”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而他们的重要理论依据恰恰就是在《政府论》中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洛克的“自然状态”为什么还需要一个政府来作补充。②施特劳斯则认为这是由于在《政府论》中洛克自身思想的不融贯和矛盾:他一方面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充分自治的和平状态,从而无需政府;但另一方面又将它描述为一个一定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冲突之战争状态的无政府状态,从而一定要有一个政府来作补充。③ 阿什克拉夫特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历史事实,抑或道德建构?》④一文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矛盾。他说:“在《政府论》下篇的论证中,我们假设洛克想呈现给我们的逻辑结构是,最初似乎是和平的、田园牧歌般的自然情境,很快就转变为一个充满敌意的、战争频仍的状态。因此,洛克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人们会因此指责他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进而认为自然状态对于理解他的政治思想的框架是无效的。”⑤在对相关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充分评议后,阿什克拉夫特认为他有能力完全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解决这个问题。 阿什克拉夫特企图诉诸对洛克“自然状态”概念之历史事实和道德建构双重特征的把握来化解这一矛盾,其方法就是主张:洛克的“自然状态”概念会有那些看起来不一致之处,只是由于人们没有清楚地区分其中基于历史事实层面的内容和基于道德建构层面的内容,而一旦我们将这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而不是模糊两者之间的界分”⑥,让它们彼此印证、互为补充,存在于洛克“自然状态”概念中的那些看起来不一致之处就会被消除。所以,关于洛克的“自然状态”究竟是一个和平状态还是一个战争状态的问题,阿什克拉夫特的观点就是,“作为一个跨越一段时间的状态,自然状态将既是平和的,也是暴力的。尽管在任何特定的时刻,因为特殊的社会环境,它将要么是平和的,要么是暴力的”⑦。这样,阿什克拉夫特就将洛克“自然状态”概念中属于道德建构的层面与属于历史事实的层面结合在一起,认为它在历史事实的层面可以时而表现为和平的,时而表现为暴力的;而在道德建构的层面,亦即“自然状态”属于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层面,它可以既是和平的又是暴力的,但总是处在自然法的调控之下,从而在根本上仍然是一个遵循理性自然法的充分自治状态。这样,阿什克拉夫特似乎就将洛克“自然状态”概念中那些看起来不一致之处排除了出去,使它再次恢复了理论的完满性和逻辑的自洽性,成为一个强大的、可以应付一切矛盾和挑战的理论体系。就此而言,阿什克拉夫特的论证策略在根本上仍然属于前述对洛克“自然状态”概念的第一种解读方式。 但是,在笔者看来,阿什克拉夫特的这一论证策略并不成功,对洛克“自然状态”概念之历史事实和道德建构双重特征的把握倒会给人造成这样一种理论印象,即:一方面,每当历史事实与洛克“自然状态”概念的设定不符时,就强调这一概念的道德建构层面的特征,指出它不必完全依据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不能够给洛克的“自然状态”概念提供充分的理论合理性依据;⑧而每当历史事实与洛克“自然状态”概念的设定相符时,就又强调这一概念为历史实际情况所印证的那些特征,表明它并不是完全脱离历史事实的,而是对历史事实的本质内容的把握。⑨另一方面,每当洛克基于自然法对自然状态的理论建构出现逻辑不融贯和不自洽的地方,历史事实就会被拿过来作搪塞,将这些逻辑上的不融贯和不自洽说成外在的、偶然的和不重要的历史事实层面的问题;在此之后,针对这些被归于历史事实层面的问题,洛克理论中属于道德建构层面的内容就会被再次拿过来,从自然法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更为合理的解释。⑩从而,历史事实与道德建构在阿什克拉夫特那里就各自成了对方的“救急神”,只要一方出现问题,另一方就立刻赶来援助。 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够使洛克的理论清晰化,尤其不能彰显其中隐藏的矛盾。例如,阿什克拉夫特花了大量篇幅来证明洛克的“自然状态”绝非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尽管它内在包含战争和暴力,但和霍布斯式的完全“战争状态”截然不同。阿什克拉夫特采取这种理论策略当然是为洛克“自然状态”概念作辩护,将其塑造成一个在理论层面上能够充分自治的状态。但是,这种做法回避不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一个遵循自然法则的自然状态内部怎么会发生战争和暴力?因为,无论如何,战争和暴力的发生必然意味着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至少有一方违反了自然法,但这是怎么发生的呢?显然,一旦我们追究这个甚至在洛克那里也被视为偶然而不重要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并不是洛克的“自然状态”的绝对异在或异己之物;相反,它就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内部。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遵循自然法的前提下,彼此之间必然会爆发冲突,这证明他们同时也处于战争状态。因此,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是洛克的“自然状态”的另一面,霍布斯和洛克各自的“自然状态”概念合在一起,恰好完满地诠释了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矛盾性,这就是:就其处于普遍竞争的状态而言,它就是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而就其处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普遍联系的状态而言,它就是洛克式的“自然状态”。而其原理就是,资本主义的普遍竞争正是在资本主义的“自然法”规则下的普遍世界联系状态。 但是,在深入这一层次的理解之前,我们还需要对洛克“自然状态”概念本身通常会引起误解的一些问题予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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