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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办支招:受疫情影响,货物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的,如何应对才能规避责任?五条建议请收好

 公司法事务所 2020-03-13

债办支招:受疫情影响,货物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的,如何应对才能规避责任?五条建议请收好

受疫情影响,企业所在地区封闭、所在地区物流受到影响,或者经营者因被感染、被隔离等原因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标的物,出卖人、承运人、保管人等可能构成迟延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如何应对呢?

第一,此次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不可抗力”。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可依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对方与相对方沟通协商主张不可抗力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建议保留证据,若存在政府防控措施或者交通管制等,注意保留相关的通知、文件、短信、微信、邮件、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调整经营战略等。

第四,若是相关的外贸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商会等行业组织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若因买方所在国的限制而无法卖出产品遭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五,建议企业及时梳理自身的合同履行情况区分到期与否、紧迫与否、履行标的情况等分类采取措施,尽量使损失最小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1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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