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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怎么办?

 胡开盛律师 2020-03-13

法律知识要点: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对价的,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出租财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因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暂时无力支付租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承租人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于违约的补救机会。

因此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如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某房的产权人,被告未能履行已生效的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经多次催缴及执行庭多次传唤,被告均不到庭处理债务。被告分别拖欠租金达六十个月之久,合计约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未履行过一分钱的债务,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故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限期迁出某房,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以及支付拖欠的房租。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某房的权属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有权属依据,且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11年3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权属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其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出房屋,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并支付拖欠的租金6.2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是主要的合同义务,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租金的,构成对租赁合同的根本违法,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该案中,承租人拖欠长达六年的租金,总金额6.2万元未支付。因此,法院判决支付出租人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腾房交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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