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租赁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合同有效吗?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房屋没有房产证大多是违章建筑,由于巨大的利益关系,违章建筑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很多城市的小产权房(无房产证,私自建设等违法房产的俗称)交易的火爆足以说明这一点,由于违章建筑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房屋,所以这类房屋也不可能办理到房产证。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房屋是违章建筑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毕竟是按这样的一份无效合同在履行,出租人提供了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约定的“租金”,如果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交回房屋,此前占用的房屋的,按租金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有损失再根据责任大小由各方分担。
注意这个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房屋占用费”这个名称,而不是租金,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就不存在支付租金的问题了。
实务案例分享: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厂房租赁合同》并履行,但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判决承租人收回房屋,出租人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拖欠的房屋占用费等。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前身某电子玩具厂与原告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某社区某某工业区B区C栋5号厂房、宿舍,建筑面积共计约8249平方米。合同约定,上述租赁物用于工业用途,租赁期限五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租金合计每月70225元(币别:人民币,下同),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某股份合作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当月租金。
被告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拖欠租金、厂长工资、综合服务费、治安基金及电管费等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多项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涉案房产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建筑,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某股份合作公司第二分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双方确认被告最后交付租金的时间为2015年11月份,自2015年12月1日起未再交付租金,截至本案做出判决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某第二分公司房屋占有用费842700元,被告应予支付。
因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须自每月16日起计算当月租金的利息。2016年6月30日前拖欠的租金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是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某股份合作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以及被告按规定支付房屋占用费等。
律师点评
无论是生活居住的房屋还是用作工业厂房的房屋,只要未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的,也未有相关的产权证的,该房屋均属于违章建筑,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除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才视为租赁合同有效。
违章建筑尤其在城市当中最为常见,基于巨大的利益关系,这些房屋在建成后大量用于出租,但是双方因此签订的租赁合同又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务中笔者发现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租赁房屋时甚至连房产证都不看一眼,只要看了房子觉得合适就马上签订租赁合同,也不管签字的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还是有权出租的委托人,等纠纷发生后才发现签订租赁合同时太过于大意,最终要承担很大的损失。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