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可以构成法定离婚理由的家庭暴力的内容存在严重的误解,误以为发生一次肢体冲突或被打几巴掌、踢几脚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进而要求离婚。
实际上一方被另一方打几巴掌、踢几脚也是属于家庭暴力,除非是经常性、持续性的情形,还要有证据证明,否则难以构成司法实务上可以判决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标准,由于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司法实务中在适用该条款上造成了混乱,全国各地法院均有自己的理解和适用,但实务中均是从严的标准来执行,再加上部分事实在举证较为困难,所以在司法实务当中因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而判决离婚的案件是有一定的难度。
在实务当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两方面认定:
一是较为容易的认定标准。这种标准就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方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是达到了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警方必须要进行立案处理,这种证据容易取得,也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这一标准在司法实务中也较为统一和认同,一旦构成轻伤以上的,受害方起诉离婚的,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因实施家庭暴力而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大多都是这种情形。
二是较难的认定标准。如果不是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受害人要证明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事实,实务中需要提供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处罚决定、验伤报告、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综合证据,并且需要至少举证证明受到两次或以上的暴力伤害,前述的大多数证据是依赖于警方的处理,而警方往往基于传统观念,认为是家务事,要么不处理,要么和稀泥,最终难以形成有效证据。对此,笔者建议如果是这种较难举证的情形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坚持起诉离婚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花大力气来举证,最终也难以有任何的效果。
实务判例: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张一方被打,后受害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该情形是“单次的肢体冲突”为由没有采信受害人的主张。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州时认识被告,后在被告的追求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周小某。儿子周小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及学习生活费用、家庭开支等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对儿子不管不问长期不回家,被告在婚后不久便出轨,且在后续10年间不断与其他女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基本无交流,还经常为一些小事争执,且被告有许多原告无法忍受的生活习惯。原告为了小孩一直强忍维持婚姻,但现双方矛盾越加激烈,被告还常把原告打到遍体鳞伤,甚至强行到原告的工作地点进行殴打。被告不仅经常打骂原告,还对原告及其家人朋友进行恐吓,使原告心力交瘁。
综上,原告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小孩抚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认为与原告存在婚姻时间较长,双方感情基础稳定,且诉状中原告对被告的描述与事实不符,请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请,给予双方沟通,消除隔阂的机会,改善夫妻关系。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的大部分时间也都感情较好,共同经营了一个幸福的小家庭,最为难得的是,被告对原告家人也照顾有加,获得原告家人的认可和赞许。因后来双方对原告从事的生意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引发了家庭矛盾,同时夫妻缺乏有效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虽然原、被告近两年时有争吵,但是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重要的是争吵过后双方都应不计前嫌,相互体谅,双方应自我反省,守望相助,特别是双方的儿子年龄尚小,完整幸福的家庭对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原告称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家庭暴力”也只是单次的肢体冲突,原告因此起诉离婚,并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被告仍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对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判决不准原告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原告有提供视频证据证明被殴打,但是从法院的判词中可以看出,对于偶尔单次发生的肢体冲突或者是被打几巴掌、踢几脚等情况,法院不能认定为是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理由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因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实务中,像这种偶尔存在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即使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的,法院也难以支持判决准许离婚,因为法律上可以判决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标准必须是造成对方“一定的伤害后果”,这一标准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只能从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来理解,偶尔的一次肢体冲突难以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所以法院不会支持以此类理由提出的离婚请求,并且在实务当中也难以举证,对于有持续、经常性的行为就更难举证了。
因此,如果一方想离婚,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原告可以坚持起诉,一般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都可以判决离婚,不必要局限于通过花大力气进行举证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另外,笔者也提醒,虽然轻微的家庭暴力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仍要坚决反击,遭受家庭暴力不反击就是纵容对方给你带来更大的伤害,即使是夫妻关系,双方的人身权利是平等的,同样受法律保护,必须要求警方处理,就算给予谅解,也要让对方写下保证书,如果下次再犯也是对自己有力的证据。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