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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原因不明,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劳动纠纷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对于员工的离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对于离职的原因双方均各执一词,劳动者主张被单位违法辞退,以给予书面通知,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离,按旷工已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该由哪一方对劳动者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从司法判例来看,对此问题按视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如果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认定本质上就是对于员工是自离,还是被辞退,在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况下,采用折中方案进行案件处理。

对这一问题,也有地方性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就是属于地方性的司法指导意见,目前在广东省范围遇到这种问题的,法院或劳动仲裁委都是这种裁判思路。其它地方也有类似的指导意见,如果遇到这种问题,读者朋友可以找下当地的指导意见,看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园林公司诉陈某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园林公司请求判令:不予支付陈某甲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56.32元;2、不予支付陈某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755.83元。

案件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对第八项有争议,其余事项无争议。

第八项,关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园林公司主张,离职原因系陈某甲连续旷工4天,按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视为自动离职而解除。园林公司就其主张所提交的考勤表、员工手册均无陈某甲签名,且陈某甲不予确认,本院亦不予采信;园林公司亦未提交表明其在2013年12月6日之后通知陈某甲上班的证据佐证,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陈某甲主张系陈某甲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亦无证据证明。因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755.83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76.32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园林公司主张员工陈某甲系连续旷工4天,按自离处理了,而员工陈某甲主张系被园林公司口头通知辞退的,但双方均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据此,法院只能酌情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园林公司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对于实际的离职原因,取证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员工违法违纪,辞退不需要任何补偿或赔偿,没有证据证明对单位不利。

反之,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也不给予书面通知,导致员工也无法举证,这样无法获得赔偿金。因此,在离职的时候,无论哪一方,应当尽力取得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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