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息,或者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借款人如未能按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无论是否按时还款,除正常的利息外,还要另行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借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费用名目不同,但实际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支付的成本,但是这些费用是否真的都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宫某涛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总计金额不能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红线是,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此举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变相的高利贷,如果不这样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利率,没有违反限制性规定,通过约定各种名目的费用、违约金等,实际上早已突破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成为变相的高利贷,利息红线的规定变得无任何意义。所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红线,即使是借款人违约未按时还款的,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可以向借款人一并主张或者主张其中一部分,但总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防止变相的高利贷出现。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原告刘某建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宫某涛、宫某伟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宫某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合同约定利息按每月6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宫某伟在被告宫某涛不能按约定还款或付息时,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144000元,现金交付6000元。自2015年7月24日起止至2016年9月份被告宫某涛未支付利息达9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宫某涛违反合同约定,应按借款总额的0.5%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按照每月1%请求被告宫某涛支付违约金22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宫某涛、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二、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利息9万元(自2015年7月24日至今,按每月6000元计算,之后利息数额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三、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500元(自2015年7月24日至今,按借款总额每月1%计算)。被告宫某涛、宫某伟辩称:两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及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主债务人被告宫某涛收到借款后,向原告书写了收条,且有银行的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宫某涛归还借款本金,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宫某涛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宫某涛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6000元,该借款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已超过年利率24%,现又要求两被告给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宫某伟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宫某伟自愿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宫某涛的借款本息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宫某伟承担保证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宫某涛、宫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宫某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按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24日支付至被告宫某涛还清借款止)。被告宫某伟应当对被告宫某涛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中,出借的款项是15万,约定的利息每月6000,这相当于月利率4%,年利率48%,利率上限是月利率2%,年利率24%,超出利率上限的一半。并且,原、被告双方还约定,被告逾期还款的,每天应按借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利息及违约金等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因此,法院判决按年利率24%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对于超过部分,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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