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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单位不出具书面证明,怎么办?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实际上涉及到劳动者众多的切身利益,在离职后的各个方面都可能需要的。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时,该证明是很好的书面证据,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时,工作年限涉及到劳动的年休假时间,因为在其它单位累计的工作年限也可是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的。另外,诸如办理退休手续等在其它很多涉及劳动者权益方面都有可能用到这份证明。

所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担心出具后会对本单位有什么不利,所以大都不愿意出具这样的一份证明,而劳动者一方恰恰又必须提供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的,劳动者一方该怎么办呢?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出具该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二、通过行政投诉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劳动部门接到投诉的,一般都会做相应的了解,如果确实存在应当出具的情况的,劳动部门会责令改正已发生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另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行政投诉能快速解决问题,所以发生此类纠纷,笔者建议可以首先选择投诉解决,如果双方争议较大,通过投诉的方式确实无法解决的,可以再考虑司法程序最终解决。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秀诉称,原告于1998年10月30日起入职被告处,岗位为生产工。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2002年11月为原告建立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8月。原告认为,双方因原告的工作年限发生争议,过错在于被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确认原告与被告在1998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无到庭,无答辩,无证据提交。

法院查明

原告刘某秀诉称其于1998年10月30日起入职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处,岗位为生产工;2014年8月9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工牌记载原告编号为“00129”,职位为“收发”,班组为“12组”,入厂日期为“1998-10-30”;劳动合同为原、被告签订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作内容为收发,确定为工人类;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记载被告自2005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记载原告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为2002年11月。并申请证人刘某、谭某、杨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谭某、杨某均作证称,原告系1998年10月30日到被告处工作。原告2014年8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9月15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在2005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被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三、驳回申请人(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原告就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牌、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予以证实,因此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牌显示其入厂日期为“1998-10-30”;原告1964年8月9日出生,系工人,其2014年8月9日年满50周岁,达到我国女工人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而被告又未对原告的在职时间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原告关于确认其与被告在1998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刘某秀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在1998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制衣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秀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律师点评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得出,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作用了,在本案中,原告因为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用人单位未能规范劳动者的档案,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因此原告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却给原告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同时也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及时的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该证明,在以后涉及的众多劳动者权益中肯定要用得到这份证明的,避免在需要时又不能及时提供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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