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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2月一天班未上,2月份的工资该发多少?

 刘冲伟律师 2020-03-15

为抗击疫情,许多企业整个2月都未复工,职工也未提供劳动,那么,延迟复工的2月份工资应发多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020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之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规定或解答,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笔者身处南京市,20202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解答中,区分了职工不能按期返岗和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二种情形,基本上也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文引用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中也提到“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要回答延迟复工的2月份工资应发多少,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

笔者查询了几个地方的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关于“劳动报酬”:“(一)乙方的工资支付周期为(小时///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元/周期,支付日期为,支付方式为(现金/转帐)。”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有四种情形: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月薪制,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明确了一个工资周期为多久,不妨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的相关用语替换一下,以月薪制为例: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下一个问题,延迟复工或言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从何时开始?

202023日。

纵观各企业,虽然每月的工资发放日不同,但大都是本月发放上月整月的工资。

综上,以本月发放上月整月工资的月薪制为例,整个2月份即便没有复工,职工也未提供劳动,从23日始,延迟复工的期间未超过一个月,也即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因而,笔者认为,2月份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而非只发一千多元甚至更少的生活费。

或许有人会问,再做个假设,假如33日后也未复工,加上2月份的时间,延迟复工已超过一个月,那2月份的工资还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吗?

这个问题的实质,其实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单独计算还是与后面的周期整体计算工资?

笔者查询了各地的规定和判例。

比如,《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后,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亦即,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单独计算工资,笔者也是这种观点。

因而,笔者认为,假如33日后也未复工,那2月份的工资还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当然,本文未考虑企业与职工协商,按照其他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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