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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小孩一直由外婆带,抚养权会判给哪一方?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帮子女照看孩子,在中国是普遍的现象,夫妻可能都要上班或是其它原因,因此孩子没有带,只能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照看。这样,形成了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的事实,对争夺抚养权是否具有优势呢?下面由笔者来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从上述法律条文意思解读,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且不能达成协议时,这时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事实,是一方争取抚养权的重要优势。法律上之所以这样规定,这是因为,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熟悉,感情纽带牢固。审判实务中,不轻易的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一方争夺抚养权有很大优势。

不过,这个优势条件就想得到法院认可的,仍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子女是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而不是与父母、祖父母一起生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且愿意继续代为照看,一般来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相对年龄都是比较大了,如果本身也体弱多病的,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形成优势条件。3、子女必须是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考虑子女的意见,不能与此类原则相冲突。4、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且不能达成协议。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不相当,一方有明显的优势条件的,这种情况这种事实的。

如果符合这四个必须的条件的,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照看孩子的事实,才能形成抚养权争夺优势,可以积极争取,正常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常某燕诉称:2008年初原告常某燕与被告赖某甲在上海市康比特健身中心相识恋爱,认识七个月左右的时间,2008年8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3月4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姥姥、姥爷代为抚养。

因相识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再加上工作和经济不顺,在小孩四个月大时,原告常某燕、被告赖某甲经常吵架打架,并多次经亲戚、朋友、居委会调解无果,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5月5日双方分居至今没有再见面。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早日解除原被告赖某甲的婚姻关系。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姥姥、姥爷代为抚养,被告赖某甲从来没有再过问、关心过女儿的生活情况,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为了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由原告常某燕直接抚养,继续维持女儿的生活现状,因为无论从学历教育、工作背景、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和抚养能力来看原告常某燕都比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常某燕与被告赖某甲离婚;2、维持孩子的抚养现状,小孩归原告常某燕抚养。

被告赖某甲辩称:被告赖某甲同意离婚;婚生女赖某乙归被告赖某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赖某甲不需要原告常某燕支付抚养费。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常某燕起诉离婚,被告赖某甲答辩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对原告常某燕的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小孩赖某乙出生后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至双方分居。2011年5月5日原、被告分居后,小孩赖某乙由外公外婆照顾。2013年9月,小孩上幼儿园后,孩子仍由外公外婆照顾,小孩赖某乙已经与外公、外婆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原告常某燕从事教师工作,其自身的职业对于孩子今后的教育来说更为有利。

被告赖某甲自双方分居后就没有工作,且被告赖某甲已经长期没有跟随女儿生活在一起,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则需要适应很长一段时间。综上,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小孩赖某乙由原告常某燕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被告赖某甲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女儿。根据双方两地生活的情况,结合孩子今后的教育,法院认为被告赖某甲在每年的寒假期间可接女儿到深圳生活,对于具体接送方式,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被告赖某甲对于原告常某燕探望孩子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常某燕与被告赖某甲离婚;小孩赖某乙由原告常某燕直接抚养,被告赖某甲在每年的寒假期间可接女儿到深圳生活,具体的接送方式及探望时间,双方应自行协商,原告常某燕对于被告赖某甲探望孩子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分居后,女儿曾某乙一直由原告的父母代为照看,与外公、外婆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感情深厚。并且上幼儿园后,仍由外公、外婆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女儿曾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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