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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有这些条件的,容易获得抚养权!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离婚时,如果已生育有子女的,在离婚时必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在实务中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最难以处理的,因为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往往都想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双方各不相让难以调和。在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强制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述的法律条文是关于涉及子女抚养的原则性条文,在实务中仅起到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在具体的个案适用上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因此,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父母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的处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小编认为父母离婚时如果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对于争取子女抚养的有利条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主要是因为两周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女方抚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但是原则上女方抚养,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也会排除女方抚养的可能。例如,女方有传染性疾病、有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尽管子女在两周岁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些有利的条件具体到个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双方离婚前长期分居,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就是优势条件;再比如,父母双方的条件相当,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这对另一方是有利争取条件。

三、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决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因此父母双方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持哪一方的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是必须要采信该子女的意见,能否支持还是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蔡某庆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6月,蔡某庆经人介绍与李某兰相识,在亲戚们的撮合和极力劝说下,加上自己的年龄也不小了,便于与李某兰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蔡某乙,现年5岁。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李某兰经常扯是非与蔡某庆吵架,李某兰经常以要做生意挣钱为借口不在家里住,为此蔡某庆也曾多次劝导其回家住。2011年11月李某兰就变本加厉干脆不回家了,长期在外面租房子住,对此也从未与蔡某庆商量过。蔡某庆知道其住处后去劝其回家,李某兰就与蔡某庆争吵,街道办主任为此事出面调解,但李某兰依然不愿意和蔡某庆一起生活。

蔡某庆认为,由于原李某兰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李某兰长期租房在外,不肯回家,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李某兰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且分居多年,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另外,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蔡某庆认为自己有房屋,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提供更好的环境给女儿生活成长。为此,蔡某庆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蔡某庆与李某兰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蔡某庆抚养,李某兰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

李某兰答辩称:同意蔡某庆起诉的离婚,但是坚决不同意女儿由蔡某庆抚养,女儿出生后一直与李某兰生活在一起,并且李某兰年纪大了以后也不太可能再生育,所以女儿应当李某兰抚养。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离婚问题,李某兰同意离婚,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故蔡某庆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所生育的女儿蔡某乙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法院审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法院认为蔡某乙由李某兰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蔡某乙现年只有五周岁,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李某兰生活,平时多由李某兰照顾。根据蔡某乙的年龄特点和成长环境因素,其由母亲即李某兰抚养更为有利;并且李某兰已四十五周岁,也曾流产过三次,从生育常识角度考虑,蔡某乙由李某兰抚养更能体现相关法理和法律精神。故此,蔡某乙应由李某兰李某抚养。基于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考虑,蔡某庆蔡某甲每月应承担1000元抚养费。

判决结果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准予蔡某庆与李某兰离婚;蔡某庆与李某兰的婚生女儿蔡某乙由李某兰抚养,蔡某庆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给付女儿蔡某乙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蔡某庆与李某兰离婚时,双方的婚生女儿有五周岁,并且双方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女儿。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确定由哪一方抚养。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李某兰直接抚养,理由有两个:一是分居期间女儿长期跟随母亲生活,有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二是女方年龄较大,离婚后即使再婚的,生育已是不太可能。这两点理由在司法实务中均是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女儿由被告李某兰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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