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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要不要还?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之间借款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常有的事,但是这种夫妻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对于这种借贷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离婚时如何处理等,婚姻法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夫妻之间借贷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行部分约定财产制的另一种形式,所以借款应当偿还。也有人认为夫妻双方未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不应当存在债权债务。由于无法可依,法院判决时相同的事实也是存在各种不同的结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小编结合司法实务认为,该条文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解读:

一、款项来源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以个人财产出借的不适用本法条。个人财产出借的虽然双方有夫妻关系的身份,但本质上仍然是普通的借款。例如,双方结婚仅三个月,一方向另一方借款20万元,根据双方的收入,这么短的时间不可能产生2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借款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仍是普通的借贷关系,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借款后款项是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事务,与夫妻双方无关。

这是对借款用途的限定,必须是个人用途,而不是处理夫妻双方的事务。例如,一方向另一方借款10万元用以给父母治病,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所以借款的用途是夫妻共同事务;如果是用于没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事务。所以,借款用途不同也决定借款的归还问题。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没有归还或未全部归还,在离婚时需要一并处理。

如果双方在离婚前已经就借款问题处理完毕的,债务已经不存在了,也不存在离婚时需要处理夫妻间借款的问题。

四、法院可以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这一点是夫妻间借的最关键的问题了,用“可以”二字,说明该条文是任意性规范,即使上述三点均符合条件,借款要不要归还仍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例如,实务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区分并不是很清楚,借款仍有可能用于夫妻双方的事务,或者一方收入较高,借款一方收入较低并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等。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法院仍然可以基于这些正当的理由,对借款不予处理。

根据法律条文,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夫妻间借款的是否需要归还是存在不确定性的,法院在判决时仍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所以,这里就提醒大家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借款的,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借的,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财产的来源,要求提供担保等防范手段,最好还要保留是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的还不了也就算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借的,最后又不用归还,那可真是白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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