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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差,法院一次判决离婚!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司法实务,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原告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会考虑给予双方一次感情和好的机会,这时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告如果想离婚的,没有新情况和理由的,必须在六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

但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定理由判决不准离婚也不是绝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有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有酌情考虑的离婚理由,原告起诉时虽然没有法定的理由,但有酌情考虑的理由的,同样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这样即使是第一次起诉的,法院同样可以判决离婚。比如,大家常说的“闪婚”,闪婚的意思就是认识时间短,一般情况下相互了解不够,可以结婚后发现,两个人在一起有太多的问题。对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结婚时间也短的,在实务中只要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都会判决离婚。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发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参考案例: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短、结婚时间短,原告刘某玲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认定感情破裂,支持刘某玲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刘某玲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秦某周于2015年3月31日认识,并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刘某玲对秦某周不够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秦某周性格暴躁,经常对刘某玲经常恶言恶语,且秦某周多次禁锢、家暴、虐待刘某玲,对刘某玲及其亲人进行人身攻击等伤害,刘某玲对秦某周很恐惧,如果继续与秦某周一起生活,必定受到秦某周的人身攻击,自2015年7月10日开始,刘某玲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由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刘某玲无法与秦某周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玲与秦某周离婚。秦某周罗某无答辩。

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玲与秦某周于2015年3月31日认识,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刘某玲认为秦某周对其经常存在暴力行为,对刘某玲及其亲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刘某玲对秦某周产生恐惧,无法与秦某周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秦某周离婚。刘某玲称原、秦某周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秦某周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刘某玲周某与秦某周罗某从认识到结婚时间不长,婚后生活的几个月里由于秦某周罗某的行为和性格对刘某玲周某产生恐惧,刘某玲周某与秦某周罗某已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周某与罗某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原、秦某周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刘某玲周某请求与秦某周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秦某周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判决准予刘某玲周某与秦某周罗某离婚。

律小编说案:本案中刘某玲与秦某周于2015年3月31日认识,2015年4月22日,从认识到结婚仅20几天,还不知道这中间恋爱是多少天。自2015年7月10日开始分居,也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还不到三个月,即双方从认识到分居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可以说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的也短。双方明显是草率登记结婚,根本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夫妻感情,所以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在所难免了。

小编总结了一下,在实务中这类案情的离婚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判决离婚的概率是非常高的,一般需要符合这几个条件:一是婚前恋爱时间短,如果结婚时间短,但是婚前的恋爱时间长,恋爱时间长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相互了解,这样第一次判决离婚比较难;二是结婚时间短,一般不到一年或一年多点;三是没有生育子女,如果有子女的,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一般都会给双方一个机会,避免家庭破裂给子女造成的影响。如果符合这几个条件的,法院一般都能一次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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