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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的确定标准、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父母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是法定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认为,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一般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子女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一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抚养费用的金额、期限以及支付方法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抚育费数额的确定。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标准是一个参考标准,并非一定得按此标准计算。例如,有的当事人月收入特别高,如果即使按20%计算,仍然超出了实际的生活需要,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一定按这个标准来确定抚养,只考虑实际需要;还有的当事人好吃懒做,根本没有工作,更没有月固定收入,这种情况下法院还判决支付抚养费吗?当然要判的,上面说了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有没有能力履行是另外一回事,即使没有收入,法院仍要判决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二、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些种情况是例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年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还有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这个里主要是指有残疾的子女。2、尚在校就读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情形。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例如,子女有精神障碍。4、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约定子女抚养费支付至读完大学,司法实务中尽管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了,但这种约定对双方是有效的,只是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双方的协议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无法支持这种法律规定以外的抚养。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司法实务中抚养费用是按月或按年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这里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何条件,结合司法判例,一般是支付的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例如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大额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费按月计算至十八周岁,抚养费的总额从中扣除,或者一方有赌博的恶习等,将来可能挥霍掉财产,进而无力支付抚养费,而本人此时正好有个人财产的或分割财产的,也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总之,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金额多少、支付期限以及方式等双方均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

另外,实践中有父母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损害了子女的利益。如果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能力强,无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损害子女享有的基本权益,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一方无力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又约定放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种约定损害子女的利益,因为是无效的。简而言之就是,一方有负担能力时约定有效,无负担能力时约定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以重新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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