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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解读——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天涯军博 2020-03-16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正式发布。《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纠纷等众多民商事审判领域。《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关于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审判原则。本文主要分析在《九民纪要》中关于合同无效诉讼中法官的释明问题。

一、 关于法官释明

在诉讼中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发生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效力与法官经过审理后发现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效力不一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已被修订)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二、《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无效的释明问题的规定

【纪要规定】

《九民纪要》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及释明方式有更明确的规定。

(一)在审理因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时应当秉持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在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尽量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防止机械使用“不告不理”原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1、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增加相应诉讼请求。

2、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提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被告提出同时返还请求。

3、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在判项中明确表述“同时返还”,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4、原告主张合同有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释明增加返还及赔偿损失请求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直接释明或改判。但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纪要解析】

1、在涉及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如果仅就合同效力作出认定,而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未做处理,可能造成当事人仍需就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另行提起诉讼,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诉讼期间还可能增加很多不确定性(如标的物价值贬损、灭失等)。《九民纪要》的释明权规定有利于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

2、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给付义务,或者双方尚未进行给付的情况下不存在释明问题。

3、合同无效后判项中明确“同时返还”,避免在执行中就返还先后履行问题产生争议,避免后续执行中因此类纠纷又进一步产生执行异议、复议等新的争议。

4、对合同无效问题一审法院没有释明,二审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确定。如果仅仅是简单的互为给付,则二审可以改判同时返还。但如果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存在财产增值或贬值、标的物灭失、转售等情况,就存在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时合理分配或分担收益或损失问题。二审法院无法简单作出相互返还的判决,且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能无法全面查明事实,或直接进行审判会使当事人失去审级利益,此时二审法院可以选择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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