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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同一建设工程,另案执行款可以在本案工程款中扣除

 徐振亮律师 2020-03-17

案情简介

十二冶公司称,另案执行油田房开公司1,551,561元的执行款,油田房开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另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不应在本案中扣除十二冶公司的工程款;

油田房开公司称,关于另案执行款问题,法院强制执行错误,十二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油田房开公司有权在本案中扣除执行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另案执行款在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是否恰当的问题。十二治公司将本案案涉工程分包,产生另案纠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认定油田房开公司在十二冶公司不能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情况下,在欠付十二冶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十二冶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油田房开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基于欠付十二冶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存款1,551,561元,油田房开公司有权在本案欠付十二冶公司工程款数额内主张抵扣,原审判决另案执行款在本案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来源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之规定,本案目的确定发包人的欠付工程款范围是可以随着发包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减少的,不论是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方还是实际施工人。同时,本案中(2014)让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按照现在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问题,油田房开公司在十二冶公司不能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情况下,在欠付十二冶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该认定范围并不具体明确,好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所代表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条延续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精神,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适度突破,即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在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追加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查清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时,则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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