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判决书看暗保理的法律风险 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者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后,保理商才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故此该种保理最大的风险在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原债权人仍然可以接受债务人的付款,使得保理商的权益处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案例:(2012)浙杭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原告建行庆春支行与被告纳克莱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签署《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债务人为被告回音必集团。合同签署后,原告受让了纳克莱公司对回音必集团的应收账款63876812.3元。2012年5月3日原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了被告回音必集团,但是回音必集团称,其已于2012年3月27日止,已向纳克莱公司支付了184849327.1元,其欠被告纳克莱公司的货款已经还清,且远远高于转让的债权金额,故此其不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回音必集团不承担支付义务。因为原告与被告纳克莱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因没有通知被告回音必公司,故对其没有效力,被告回音必集团向被告纳克莱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有效。 法律风险分析: 保理实际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最基础的就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对保理商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债权转让一般而言分为两部分,一是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转让的有效性;二是,上述转让对债务人的有效性。依据合同法,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转让的有效性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从实践的情况看,新债权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一般不会出现无效的情况,反而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效力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在转让债权但未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合法有效的。结合本案,原告建行庆春支行与被告纳克莱公司均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回音必集团,其转让对回音必集团不发生效力,回音必集团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尽管有上述法律风险,为什么还会出现暗保理呢?原因可能是以下几点:一是债权人的实力比较强大,是保理商争夺的优质客户;二是,比公开型的保理费用更高;其三,可以通过一些担保措施规避一些风险。综合比较,保理商还是愿意采取暗保理的形式。但是还是要注意的是,要做好尽职调查,为自己的决策提供最真实的事实依据,否则损失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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