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整理了一下证明责任在民诉中是如何分配的,供大家使用。如有不足,请大家补充。 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 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属性 1.证明责任的后果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才会出现。 2.证明责任对法官来说是一种判案方法,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败诉风险。 3.同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不能同时由双方承担。 4.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设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 5.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正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倒置为例外。 (二)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 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合同案件的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2019 年 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 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三)侵权案件的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 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确定具体侵权人(与损害结 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与五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比: 案件类型 一般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这种情况下的证明责任是按一般原则分配的,也被称为证明责任的正置。 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①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 特殊侵权案件的倒置 (1)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原告(受害方)证明: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其余的侵权构成要件事实由受害方证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被告(加害方)证明: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侵权行为) (2)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侵权 原告(受害方)证明: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其余的侵权构成要件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被告(加害方)证明: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案件,为行为人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 (3)环境污染侵权 原告(受害方)证明:行为、结果、过错。其余的侵权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因果关系)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4)共同危险侵权:具体侵权人(其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受害方)证明:行为、结果、过错。侵权人证明:其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提示】证明责任分配与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 (1)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行为人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原告(受害人)承担,需要 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此系符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 (2)遵循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案件,系行为人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行为人)对 其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非由原告对行为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3)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行为人过错不是证明对象,不需要任何一方当事人 承担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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