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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提交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二项要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刘冲伟律师 2020-03-20

现实中,许多人误认为对于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仅有借条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了。实际上,借条的法律属性仅表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借款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合同生效后才可以主张权利与义务,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在出借人提供借款或称为款项交付时,借款合同才生效。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条更是明确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必须向法院提交二项证据材料,一为表明达成借款合意的借据,如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二为,证明款项已交付的凭证,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方式将款项交付对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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