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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 │ 梁治平

 老骆驼4753 2020-03-20
然而然的写作,无需分门别类,量力而读;自然而然的写作,只关乎基本的智慧,只关乎所有之根。梁治平先生《法辨》一书,即为明例。今选其中一篇,“恰好”作为一个虚假节日的实在激励。
作者:梁治平
原载《读书》1987年8月号,收录于《法辨》一书中,新版马上就可以买到了。老规矩:认准新民说……

其实,原无所谓“希腊法”,有的只是希腊各个城邦的法律。尽管如此,有些基本特征是它们共有的,人们在这样的意义上谈论希腊法,也在这种意义上把雅典的法律看作希腊法的代表。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数百名雅典公民聚于一处,对一个名叫苏格拉底的街头演说家进行审判。审判的结果,被告被判处死刑。那一年,苏格拉底70岁。

后来,一位曾领受过苏格拉底的教诲,并且亲历了那场审判全过程的年轻人,用朴实的语句记述了苏格拉底当时所做的申辩,以及他在生命的最后时日里与朋友们极为动人的对话(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本文关于苏格拉底案的叙述,主要参考该书,包括译者撰写的“提要”和“译后话”)。关于苏格拉底的死,我们的知识主要是从那里来的。

之前提及的那本书,之后将反复出现

苏格拉底的罪名有二:一是慢神和引进新神,二是蛊惑和败坏青年。控诉者是三个普通的雅典公民,一名迈雷托士,地方诗人,拙劣的悲剧和歌曲作者;一名赖恳,演说家和修辞学家;一名安匿托士,硝皮匠或制革匠。审判者是由501名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这是典型的雅典审判方式。

苏格拉底被控的罪,既是宗教的,又是政治的,而在当时的希腊城邦,宗教生活与公民生活本来就密不可分。根据雅典法律,对包括这类罪行在内的一大批刑事犯罪,每个公民都有权提出控告(甚至这还是公民的一项职责)。这种规定不但体现了古典城邦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而且表明了雅典城邦政体的民主性质。这种民主精神,自从公元前6世纪的梭伦改革以后,在雅典政治生活中基本上占据主导地位,而在伟大的伯里克利时代,真正被发扬光大,臻于极境了。苏格拉底就生活在这个时代里面。这时代造就了他,又遗弃了他。透过苏格拉底的死,我们可以瞥见那个时代的风貌,那些曾经养育过他,后来又夺去他生命的法律的特质。


至少,是苏格拉底的画像

论及雅典的民主制,自然要提到行使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提到行使间接民主的议事会。但是此外,我们还应特别提到它的陪审法院。亚里士多德说过:“民主政治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它通过它在其中掌握着最高权力的公民大会(Assembly)和法院中的选举执掌一切。”这里说的法院正是陪审法院。这是一个很难为现代人理解的概念。因为,雅典的陪审法院并不仅仅是个法院。它不像我们今天熟知的那些法院,只能就比如具体的民、刑案件作出司法上的判决,它的权力要大得多,职能也复杂得多。它实际是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它可以利用不为现代国家所知的各种方式,审查当时政治生活中几乎所有的问题,甚至包括审查“议事会”和“公民大会”通过的法令。它的判决照例总是最终的,没有通过上诉加以改变的可能,因为在理论上,法院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实际上,它是个像“议事会”那样的民主机构,是雅典公民聚集在一起直接行使其审判权的庞大机构。在伯里克利时代,议事会保持着克里斯提尼改革的旧制,由五百雅典公民组成,而陪审法院的规模则从数百人到千余人不等。通常,民事案件由201人或401人的陪审法庭处理。刑事案件则视具体情形,由501人、1001人甚或1501人的陪审法庭审理。根据雅典法律,凡年满30周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充任陪审员。他们每年经各市区提名,由选举产生,人数达六千人之多,然后经抽签分派到各个法庭担任陪审员。(关于评审制度的详情,包括陪审员的产生、指派、法庭组织、审判程序、宣示判决等事项,可以参阅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显然,如此组织起来的陪审法院不仅是雅典公民行使审判权和接受民主训练的场所,而且还是“为了雅典人民行使控制权这一目的而设想出来的一种手段”,“是整个民主制度的拱顶石”。(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第3029页。商务印书馆,1986因为这个缘故,这个有数千人之众的庞大机构,除非遇有节日或者战争,总是长开不闭。而在雅典民主政治达于鼎盛的伯里克利时代,充任陪审员甚至成了一项有报酬的工作。据说在当时,这样一笔收入差不多够一个人维持生计的了。自然,我们不能把这类措施看作雅典人的好讼,而应该把它看成一个佐证,证明陪审法院制度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由数百乃至数千民众陪审的审判,乃是雅典政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际构成了雅典公民生活中最持久的特色。阿里斯托芬的喜剧《云》里有这样一幕:一个云的访问者在有人指给他看地图上的雅典城时回答说:“我不相信那是雅典,因为我没有看到陪审团在开庭问案。”由这个并非夸张的情节可以想见,陪审法院制度于雅典公民生活的影响是多么之大。事实上,正是这样一些制度,保卫了雅典的民主,造就了伯里克利时代的繁荣昌盛。生活在这个制度下面的人民,享有在当时可能是最充分的自由,而他们在这自由氛围中的游戏与创造,不但树立了令后人仰慕不已的民主楷模,而且向人类贡献出了第一流的雕塑,第一流的建筑,第一流的悲剧,第一流的演说,第一流的思想。自然,这些都是老生常谈,而事情往往还有另外一面。

和阿里斯托芬有点关系

在民主的雅典,至少在理论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机会在公民大会上发言,参加议事会里的论争和法庭上的抗辩,在公共仪式上发表演说。所有这些活动都激发了他们的爱国心和参政热忱,磨炼了他们的智慧,增强了他们对于事物的敏感。他们探究自然,也关心人事,在思想的自由奔流中,涌现出希腊人的哲学。这种哲学,一面充满了对于宇宙的好奇,一面是对于正义问题的关注,这两方面的结合,产生了后人叫做自然法的正义学说。这是希腊人的法律哲学,也是西方历史上最早和最重要的正义论。早在两千年以前,这种法律哲学就曾对罗马法的演进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通过罗马法,影响到人类生活的更多领域,甚至波及了人类今天的思维和生活状况。如果追根溯源,我们自然不能否认,希腊人的法律哲学,正像它的自由精神一样,同是民主土壤上生出的果实。但是,如果我们转而审视希腊的法制,考察那与希腊法律哲学生长于同一土壤的雅典法律,我们就会看到最最令人惊异的现象:尽管罗马人在制定《十二表法》时曾派专人赴希腊考察,尽管希腊法中某些契约形式如海上借贷等也曾流传于后世,人们还是面对这样的事实:从12世纪到16世纪的数百年间,人们耽于对人类“金色童年”的追怀之中,入迷地谈论着古代的诗歌、雕塑、戏剧、哲学和美术,潜心研读得于偶然的《国法大全》。然而,没有人提到希腊法。就是在人们对古代已有相当了解了的今天,我们也只能在冷僻的历史书中看到关于希腊法的描述。那个时代依然令人向往,但它的法律的光辉早已消散。的确,与古希腊发达的艺术、哲学(包括它的法律哲学)相比,希腊法的影响是那么微不足道,几乎是个空白,以至于一位现代研究者很不客气地写道:

虽然希腊人有司法制度,却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就这个词的罗马和现代意义而言)。他们没有制定出法典。他们没有报导推理缜密的判决。他们没有写出富有学理的论著。他们产生了建筑师、哲学家、雕刻家和画家,但却没有职业的法官或法学家。他们在司法上的一个贡献,民众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地不相容。他们将巨资耗费于寺庙(如奥林匹亚的寺庙),而不是像罗马人那样,用在法院建筑上面。(T. H. Wigmore, 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第一卷,第358-359页)

搜“雅典 民主”,出来了这个

真是这样,在众多杰出的古希腊人里面,没有一个人是作为法官或法学家为我们所知。在流传至今且为我们熟知的名字里,跟这种人最接近的莫过于雄辩家了。他们在当时的活动,乃是陪审法院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他们为出庭所写的辩护状,不但是极为出色的演说词,而且是后人了解古代希腊法制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但是,出色的辩护词毕竟不是“推理缜密的判决”或“富有学理的论著”,雄辩家也绝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事实上,他们是一种民主(在这个词的原始意义上)审判制度的产物。他们在法庭上发言,跟在公民大会、议事会里的演说、论辩并无不同。滔滔雄辩,目的都是要打动乃至征服对面众多的听众。而这些听众——陪审员,也不是今天意义上的陪审员,他们不是在一个富有经验的权威法官的指导下就事实问题作出裁决,而是按多数原则独立地决定事实与法律。当他们听完原、被告的控诉和申诉,走到投票箱前去决定被告命运的时候,真是世上最最威严的法官。但这都是怎样一些法官啊。一方面,他们敏锐而智慧,他们出席公民大会,踊跃参与论辩,倾听最杰出的演说,借此磨炼其智慧;他们热心于公共生活,常常在市场上见面,传递各种消息,讨论种种政治问题;他们还时常旁听审判甚或作为陪审员参与其中。另一方面,他们没有受过法学教育,不具备法律素养;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他们大多属于其中最低下和最贫穷的阶级;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不能读书认字。虽然他们出席法庭之际也曾庄严宣誓要严守法律,但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现成的法律可资援引。此时,他们就要依据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原则来决断。再者,他们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设若群情激愤,多数陪审员甚至全体人民都倒向天平的一端,在这不可遏制的激情中表露出来的意志不也如同法律一般?苏格拉底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那是公元前406年对十大将的著名审判。十位海军将领因未能按惯例收回阵亡将士的尸体,受到雅典人民的控诉。原告方为置被告于死地,要求不必个别审判,而由人民一并表决。那天恰好是苏格拉底担任议事会值班主席,他以这一要求不合雅典法律为由拒绝将它提交法庭审议。虽然第二天由另一人担任主席时,原告提议获得通过,十大将终于被处死(参阅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第69页译者注,以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第5页译者注。商务印书馆,1984,苏格拉底还是因为他严守法律而遭人忌恨。据说在这件事上,他获罪于民主派,以致他后来受到审判并被处死。这个说法有几分真实。至少,他不是死在僭主们手里,而是死在雅典的民众手中。雅典人通过真正的民主程序杀死了他。苏格拉底非常清楚危险之所在。他在他著名的申辩中把控告者们分为两类:一类是站出来控告他的那几个人;一类则是站在那几个人后面,从小就对他抱有偏见的民众。这些人受舆论影响而生出偏见,生出的偏见又变成舆论去影响他人和社会。在民主的雅典,他们是最有势力的人。苏格拉底坦白说:


在你们以前,积年累岁,已有许多对我的原告,说些毫无事实根据的假话。安匿托士等固然可怕,这批人更可怕,我怕他们过于安匿托士等。(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第52页)

苏格拉底要洗清自己,必须获得这些人的信任。同样,一个雄辩家要想成功,就要设法打动这些易动感情的法官。此时,仅仅了解法律是不够的,还要有动人的言词,富于鼓动性的演说,有时,甚至要有震撼人心的表演。大约在公元前340年有过这样一场审判。被告弗莱恩(Phryne),一个有名的放荡女子,被控以慢神之罪。为她辩护的是著名雄辩家海泼莱德(Hyperides),他是十大演说家之一的狄摩西尼(Demosthenes)的高足,他的有些演说,据说超过了老师。审判在进行,眼看陪审团就要作出有罪裁决,海泼莱德突然把被告拖至庭前,在众目睽睽之下,撕去她的束腰外衣,把她的胸膛暴露在外,并以激越的言词去激发陪审员们的怜悯心。弗莱恩终于获释,但也因此引出一项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在审判时将被告置于庭前。

苏格拉底受审是在公元前399年,那时,这种风气还很盛。只是,苏格拉底不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保护自己。这也是他干犯众怒,招来杀身之祸的一个原因。

按照当时雅典的法律,对有一类刑事案件须适用既定的法律,对另外的一类,由陪审团自由决定刑罚。苏格拉底被控的罪属于后一类。这就是说,怎样处断苏格拉底并无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因此,辩护的好坏就是十分重要的了。苏格拉底的口才天下闻名,自然无须找辩护师。他之所以被判有罪,绝不是因为辩词不够出色,而是因为他不肯离开自己的立场,向众人作丝毫的让步。他不但自知如此,还要向陪审员们表明这一点。他说道:

或者你们之中有人会恼羞成怒,回忆自己以往为了一场小官司,涕泪满脸哀求审判官,还带了儿女和许多亲友来乞情;而我不做这种事,虽然明知自己到了极大危险的地步。也许有人怀此恼羞成怒之感,向我发泄,带怒气对我投一票。(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第72页)

这段话讲完后投票开始,结果是281票对220票宣告有罪。不过直到这时,苏格拉底还有足够的机会免受死刑宣判。他可以自己提出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处罚。(按法定程序,审判通常分作四个阶段:①原告提出控诉,被告申辩;②陪审团就被告有罪与否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有罪,则③原告提出他主张的刑罚,被告选择可以接受的刑罚,分别说明理由;④陪审团再次投票,多数人的意见便成最终判决)但是,苏格拉底只勉强认罚30命那。这太轻了,不但是对原告的蔑视(原告主张死刑),而且是对法庭的嘲弄。他的态度激怒了陪审员,结果有更多的人投票,赞成判他死刑。判决宣布后,苏格拉底再次发言,说明了人们定要他死的原因:

我所缺的不是辞令,缺的是厚颜无耻和不肯说你们最爱听的话。你们或许喜欢我哭哭啼啼,说许多可怜话,做许多可怜状,我所认为不值得我说我做、而在他人却是你们所惯闻、习见的。(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第77页)

希腊式的民主审判,恐怕只能是如此。

“恐怕只能是如此”,那副著名的画

威格莫尔指出,陪审法院的这种随意性削弱了社会对既有法律的尊重,不可避免地阻碍了真正和持久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他列举了希腊法无以传世的三点原因:1)缺乏职业的法官团体;(2)陪审团规模大体与立法团体一样;(3)缺少另一独立团体,维护既定法律,对陪审团或立法者予以钳制。(见前引Wigmore书,第一卷,第313页)我们或许还可以找出更多的原因,但是最终,恐怕还是要回到雅典政制中去寻找根本的解答。

人们常常认为,古代社会是简单社会,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又可以说它们也像现代社会一样复杂。它们要健康发展,要达到社会内部发展的微妙的和谐,也会产生同样复杂的要求。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可以同时满足所有这些要求,因此,任何一种文明都有它自己的缺陷。在最最辉煌的成就后面,往往留下了无可挽回的“败绩”,就好像某个器官的过分发达,抑制了其他某些器官的正常发育,终于使它们变得萎缩和畸形了。每一种古代文明,都可以提供不止一个例子,希腊法的悲剧即是其中之一。

生活在民主制下的雅典公民,常常会为一些崇高的念头所激励。他们关心城邦,犹如爱护自己的身体;他们参加各种公共生活,从中学会治理的艺术;他们追求真理与智慧,创造了不朽的哲学。即使是在法律方面,他们也实现了他们在那种情形下可能达到的正义,且不说他们还贡献出那么卓绝的正义哲学。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他们的法律不能为后人借鉴而苛求于他们。然而,希腊法的悲剧到底发生了。如果要对这个问题作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们就会发现,希腊法由一种生命力勃发的制度终而变成为博物馆中的古董,引发这一过程的,正好就是使希腊文明大放异彩的同一个原因。

一种早期法律要想具有更为持久的生命力,需要满足许多方面的条件,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要脱离其他社会规范,获得某种独立地位,具有自己的独特形式。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要取得价值中立,这样一个过程,便是它的形式合理化。罗马法因此而传世,其他许多古代法制却因为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终于失去了活力。希腊法便是如此。

梅因认为,法律以及由法律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在其早期很容易遭受两种特殊危险,一种是原始法律的僵硬性,这种僵硬性会把大多数人在生活和行为上的见解束缚住;另一种是,法律可能发展得太快,以致失去它稳定的存在形式。希腊法显然属于后一种。

在西方法律史上,希腊法是我们所见最早的世俗法律制度,而且,它很早就摆脱了附在它身上的种种形式主义特征,变成一种灵活和富有弹性的制度。不幸的是,它始终没能与政治保持相当的距离。在民主的雅典,它成为捍卫民主最有力的武器,但同时也是公众舆论的工具。规模庞大的陪审法院乃是雅典民主的表征,也是它最坚固的堡垒。它确实很好地保卫了民主,但是牺牲了法律。固然,大多数陪审员都不乏政治热情和正义感,但他们完全不懂法律;雄辩家们虽然懂得法律,但他们要迎合听众,因为是这些人在判定事实真伪,决定法律的适用和被告的命运,而他们事实上主要不是需要法律,他们需要动人的言词、雄辩的演说,需要能打动他们的一切,眼泪、哀求、壮烈的场面、感人的景象。无疑,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凭良心办事的,但他们所依循的正义原则,往往只是他们的个人好恶,是一些不知什么时候养成的偏见。他们不是把苏格拉底看成一个行骗的智者吗?他们不是因为苏格拉底不肯如他们想的那样行事而定了他死罪吗?在各种各样的动机里面,有些迹近荒唐。普鲁塔克曾记述过这样一件事:亚里斯泰迪兹与泰米斯托克利斯在海军政策问题上意见分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雅典人动用了他们的民主武器:陶片流放制。这是克里斯提尼的伟大创造,目的是去除可能威胁到民主制度的权威人物,这时被用来解决政治纠纷。据普鲁塔克所述,投票进行之际,亚里斯泰迪兹在街上遇到一个不相识的近郊农民,此人因不惯于写字,便招呼亚氏,请他在陶片上写下亚里斯泰迪兹的名字。

“但为什么?”亚里斯泰迪兹问道,“亚里斯泰迪兹伤害过你吗?”

“没有,”这位公民回答,“没有。我从来没有见过他。只是,嗄!老听人把他叫做公正的亚里斯泰迪兹,我实在烦透了。

亚里斯泰迪兹于是不再多说,就按这个人的意愿写了。(转引自赫·乔·维尔斯:《世界史纲》,吴文藻等译,第316页。人民出版社,1982


这也是一场审判,只是把法官的范围扩大到全体成年公民,让他们选择,究竟把流放10年的惩罚加到哪一个人身上。而在这里,决定了“公正的亚里斯泰迪兹”命运的念头不是很荒唐吗?的确,古希腊人中间没有现代人熟知的那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因为他们原本不需要这种人;他们到底没有能创造出像罗马法一般富有生命力的法律,也同样是因为,他们不需要这样的法律。古代社会粗糙的民主制的发达,抑制了科学的法律制度的成长。

古希腊人似乎注定只是一个艺术和哲学的民族,在务实方面,他们远逊于古罗马人。正好比他们对知识只愿作一种贵族式的探究,他们在法律方面,更多偏爱抽象的正义。这固然使他们的法律免于僵化的危险,但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一种持久的法律学制度的建立。关于这一点,梅因的总结是精辟的:

一个社会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为了要得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判决,就毫不迟疑的把阻碍着完美判决的成文法律规定变通一下,如果这个社会确有任何司法原则可以传诸后世,那它所能传下来的司法原则只可能仅仅是包括着当时正在流行的是非观念。这种法律学就不能具有为后世比较进步的概念所能适合的骨架。充其量,它只是在带有缺点的文明之下成长起来的一种哲学而已。(梅因:《古代法》,第43-44页)

苏格拉底死了。他是被雅典的法律杀死的。但是今天,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公元前4世纪前后希腊法的状况,却要到有关苏格拉底事迹的记载中去寻找,这不是很耐人寻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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