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1日),省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审核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明确,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人员、标准、工作天数、重症折算天数、补助总额等进行审核,经单位党委会或行政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涉及援助湖北人员的,其发放标准、工作天数、重症折算天数、补助总额等,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或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反馈各省的数据为准。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卫生健康、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发放,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与各地及相关单位清算。 通知要求,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统计汇总表》,于3月23日之前,完成本地本单位截至2月29日的首次统计报送工作。从4月份开始,每月8日前,要完成本地本单位上月发放情况审核统计上报,10日前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因国家卫生健康委尚未反馈截至2月29日我省援助湖北人员的发放标准、工作天数、重症折算天数、补助总额等情况,为不影响统计发放进展,各地各单位可暂按照“重症病区,累计工作天数20天,折算后天数30天”的标准统计上报,待国家反馈后据实结算。(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审核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审核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发放 发放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等文件规定,对本单位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人员、标准、工作天数、重症折算天数、补助总额等进行审核,经单位党委会或行政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涉及援助湖北人员的,其发放标准、工作天数、重症折算天数、补助总额等,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或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反馈各省的数据为准。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卫生健康、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发放,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与各地及相关单位清算。 二、统计上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统计汇总表》,于3月23日之前,完成本地本单位截至2月29日的首次统计报送工作,将电子版excel表格和盖章后扫描的pdf文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原甘卫人函〔2020〕117号所附统计汇总表作废。从4月份开始,每月8日前,要完成本地本单位上月发放情况审核统计上报,10日前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上报国家。 因国家卫生健康委尚未反馈截至2月29日我省援助湖北人员的发放标准、工作天数、重症折算天数、补助总额等情况,为不影响统计发放进展,各地各单位可暂按照“重症病区,累计工作天数20天,折算后天数30天”的标准统计上报,待国家反馈后据实结算。 为保证统计工作进度,加强沟通协调,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将本级本单位,所属县区负责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加入“甘肃省卫生健康系统市县人事工作qq群”,群号码为258182837,加入“甘肃省临时工作补贴统计上报微信群”,群二维码(7天内有效):微信图片_20200320095115.jpg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副处长赵振华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一级主任科员赵玉兰 联系电话:0931-4818116 电子邮箱:64895022@qq.com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审核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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