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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是否应当跨域立案?

 刘冲伟律师 2020-03-22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现实中,如果法院立案庭已经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一般都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更多存在的情形是,经常有当事人分不清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因而难免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许多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不予受理,直接将案件材料退回当事人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此,当事人需再跑一趟到有管辖权的另一家法院进行立案。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已全面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到中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一审民商事、行政和强制执行三类案件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构建起“家门口起诉”新模式。”

笔者认为,日后当事人错误地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一审民商事、行政和强制执行立案,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后,不应将案件材料退回,而应作为协作法院进行跨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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