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公务员局一口气公布了四个与公务员有关的管理办法。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其中 参公管理单位相关问题 网友关注度比较高 那么, 新发布的参公管理单位审批办法和2006年的参公管理单位审批办法有什么不同?有哪些要点? 我们进行了梳理 主要有以下几点 明确了事业单位列入参公管理范围的条件 最新发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而2006年版的审批办法,只明确了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没有特别强调事业编制的国家财政负担性质。 这意味着, 没有财政拨款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无论其职能是否有公共管理职责,都无法再审批为参公管理单位,从源头上规范了参公管理单位的审批要求。 对授权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界定 最新发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明确审批参公必须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新规第八条明确,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明确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规调整 新发布的审批办法还明确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以及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这表示 将开始新一轮的参公单位梳理,清理部分已经剥离职能、不符合参公管理的单位,从而实现参公管理单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总编:黄学锋 审核|责编:苏蔚斌 编辑|校对:张羽伦 来源:人民党建云、共产党员网、国家公务员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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