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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量留抵退税,你想要的答案在这里

 刘刘4615 2020-03-26
原创 易天平 财税天平 2019-12-01

自从广告发出后,大家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的问题如雪片般飞来。莫急,现在我就把大家的问题和答案奉上,希望能让大家彻底搞懂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个稍微有点绕的减税大红包。

关于时间线

与增量留抵时间线有关的问题是大家问的最多的。经过我的整理,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一般企业计算增量留抵的基准时间一定是3月31日吗?如果已经退过一次税,下次再办退税时,基准的时间是不是会变?
(2)考虑到税务机关对于留抵退税的审批要10个工作日,留抵退税的申请是否必须在每个月的前5天办理?
(3)假如一个一般性企业4-9月份的留抵税额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但10月未申请退税,以后办理的话应该依据几月份的期末留底税额?是否可以在12月申请办理4-9月份期间产生的增量留抵退税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2019年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说的很清楚,增量留抵税额,指的就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文件里没有其他任何地方对“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有其他表述。因此,不管企业在什么时间办理增量留抵退税,退第几次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比较的对象都是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这很好理解,因为如果你下次比较的对象变成了上次退税时的期末留抵税额,那企业每次退税时,期末留抵税额的门槛都会增加,增加的幅度就是前几次退税时的增量留抵税额之和。如果那么算,相信不出几次,企业就没法退税了。
再说审批。税务机关对于增量留抵退税是需要10个工作日的审核期限,但这个审核期可不要求在申报期内。所以,企业不用为税务局预留审批期限,只要在申波期内,并且作了增值税和免抵退税申报,就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限。
那么,如果一个企业在4-9月这连续6个月满足了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但10月份没有申请退税,后续应该如何适用此项政策?12月可以办理4-9月的退税吗?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大概还没有领悟到“期末留抵税额是余额”这句话的含义。余额,意味着一种时点,一种静止的状态,如同资产负债表里的科目一样,如果要用这样的指标来计算某个时间段的增加额,我们需要作的就是“掐头去尾”,也就是用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具体来说,就是用申请留抵退税前一所属期的期末留抵额减去3月末留抵额,计算申请时的增量留抵税额。既然如此,当我们在判断是否“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大于零”及“第6个月是否过50万”时,如果不考虑期末(也就是申请前最后一个所属期)的情况,而是掐一个中间时间段的状态来说事,有什么意义呢?
举个例子,A公司4-9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零,并不意味着A公司4-9月每个月的进项税额都大于销项税额,而是意味着在这6个月里,每个月的月末,A公司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期末留抵额本年累计数)这个指标,都比3月底要大。假设A公司3月份的留抵税额是3万元,4月份变成了5万元,这其实意味着在4月份,A公司新发生了2万元的留抵税额;5月份留抵税额变成了4万元,这表明A公司在5月反而因为销项的增加,“消化”掉了1万元的留抵税额——但4、5两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分别是2万元(5-3)和1万元(4-3),都大于零——这才是“余额”类指标的表现形式。
所以,当我们对照39号公告,说一个纳税人可以在12月份申请增量留抵税额时,一定表示它在11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且6-11月这连续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否则,假如企业在4-9月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零,11月小于零;或者企业11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已经低于了50万元。这些都意味着,企业在4-9月产生的增量留抵税额,在11月已经被“消化”掉了,以至于比3月的留抵额还要小,或者不比3月的留抵额大多少了,这时候,企业自然也就不满足增量留抵退税的金额门槛了。要不然,“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与“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这类用来提高政策行政效率的标准,就毫无用处了。
关于加计抵减
大家对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近亲——加计抵减政策也有一些疑问,主要是对于两者间的关系难以把握。一方面,计算增量留抵时到底要不要考虑加计抵减(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如果二者是所谓“平行关系”,那在发生诸如进项税额转出等事项时,为何对二者都有影响?

之前我说,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与加计抵减政策二者是“平行”关系,主要指的是两者的最终结果互不影响。根据39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这个公式中,“增量留抵税额”与“进项构成比例”两项都与加计抵减额无关,因为加计抵减不属于进项税额的一部分(详细分析可回听我11月23日的公益课)。
同样,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而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发生额,期末留抵税额是余额,二者也不可等价,因此,增量留抵税额也不影响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但增量留抵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最终结果却共同受一个因素影响,那就是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直接影响当期加计抵减额,并通过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影响增量留抵税额。所以,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这类影响当期进项税额的事,增量留抵、加计抵减两项政策的最终值可能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平行关系”的表述是我在课上的一种简化,两项政策虽无直接关系,但却共同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个要注意。这个问题,我在本周二的小陈税务直播间“财税365”栏目里也有分析,感兴趣的可以再回听一下。

关于申报

还有一些朋友对于申请增量留抵前的申报问题存在疑问。例如:
(1)如果税务局在10月底批准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由于增量留抵税额必须不低于50万,所以这个假设不成立,这里权把30万改为50万),11月的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2)是否能举一个免抵退税企业留抵退税的例子?

先说第一个问题,根据税务总局2019年20号公告,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因此,如果税务局在10月底批准退还留抵税额50万元,企业就应该在下一个申报期,也就是11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中,填写50万元。
再说免抵退问题。公益课上我已经举了一个例子,现在就把这个例子从语音版转为文字吧:
假设A企业4-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符合退税条件,9月末的留抵税额是100万元。企业10月作了增值税和免抵退税申报,产生出口退税40万元,同时企业申请了增量留抵退税。根据税务总局2019年20号公告,此时,税务机关将先核准免抵退税的应退税额,然后根据出口退税情况核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假如税务机关在10月底同时核准了出口退税额40万元和增量留抵退税,那么企业此次的增量留抵退税就是60万元(100-40)。
假如税务机关在10月底核准出口退税额40万元后,11月才核准增量留抵退税,那么企业此次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应当以10月末的留抵税额为准,而这个金额中已经考虑了出口退税的40万元,因此这时候,税务机关批准的增量留抵退税是以10月末的留抵税额为基准计算得来的,不需要根据免抵退税作调整。
如果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在11月才申请的,同时税务机关在11月核准了企业10月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那么企业最终得到的免抵退税额,就要以最新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基准,减掉税务机关批准的增量留抵退税而得到。这就可以看出:如果免抵退和增量留抵退税同时申报,肯定是免抵退优先;但免抵退如果在下期申报,那免抵退的额度就要根据本期增量留抵退税的核准额而变化。

以上就是对于大家这一周提出的增量留抵退税问题的总答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彻底理解并用好这个优惠政策。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留言区里再聊~

如果觉得有帮助,就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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