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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综合单价招标限价

 王明鹏 2020-03-26

要透彻理解“营改增”计价模式的调整,只是税金模式发生调整,就工程总体造价来说,理论上是没有差别变化的。为此要牢记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实践业务,一定扣除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正确进行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

一、问题提出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不细、设计参数不明确、施工做法不确定以及材质使用尚需待定等原因,会把门窗、防水以及各种专业工程设置为暂估价项目,待工程施工过程中再进行二次招标确定。

在建筑工程采用增值税计价模式之前,材料计价是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无需扣除,但是采用增值税计价模式后,最大不同就是材料价格要除税。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来说,具体定价实施就涉及如何确定综合单价问题,即如何考虑专业工程中材料的增值税扣除问题。

我们以门窗暂估价综合单价为例,来说明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假设招投标时门窗采用材料、安装、费用等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即常说的“成活价”方式,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报价,施工招标时仍然是施工单位为采购主体,不是甲方供材模式,要以综合单价即活价方式招标,那么如何处理这时面临的材料增值税处理问题。

二、概念澄清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术语,需要明确和澄清以下几个概念。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这里所指的综合单价对照门窗专业工程暂估价来说,就是常说的“成活价”,除了规费和税金之外全部包含在内。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于门窗这种“成活价”项目,其实就是这里所谓的分部分项单价项目。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这里的门窗成活价除了包含材料费,还有其他安装费和管理费、利润等综合费用,不同于单纯的门窗材料采购。

因此,就暂估价而言,暂估材料和设备招标定价比较单纯,不涉及综合单价中材料如何扣税问题,但是专业工程招标限价就要考虑材料增值税扣除问题。

三、扣税操作

在建筑工程营改增”后,计价模式为材料要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一次性计取造价总税金,具体说分部分项单价即综合单价是要扣除材料税金的。这给很多成活价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带来困难,因为一般询价的时候,供应商报的成活价实际上是完全费用单价,即包含增值税税金。

因此我们确定这类专业工程价限价时候,就要注意扣除材料增值税税金,否则重复计税,导致工程造价控制发生根本性错误,结算时也就随之出现原则性错误。比如门窗综合单价项目,不能包含16%材料税率,但是目前市场报价是包含该税率的,且提供税票可以抵扣税金,如果不进行税金剔除,则工程结算报告中又包含10%的税金,会导致重复计取材料税金。

以门窗专业工程为例,询价确定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把16%的材料费税金进行扣除。举例说明:铝合金窗市场全费用单价为420/平方米,其中安装等综合费用30/平方米,材料费为390/平方米,在采用综合单价形式作为招标控制价时,需要将材料费扣除16%的税金,最后综合单价控制价为390/1.16+30=366.2/平方米。

实际招标时候,由于供货商还是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门窗总价会包含增值税,可以按照不含增值税列出招标用综合单价,实际结算按照中标综合单价计取即可。

总之,要透彻理解“营改增”计价模式的调整,只是税金模式发生调整,就工程总体造价来说,理论上是没有差别变化的。为此要牢记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实践业务,一定扣除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正确进行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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