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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震东律师戳穿“没列入公摊就不归业主共有”这个糊涂的谬论!

 北纬37度007 2020-03-26

“没列入公摊就不归业主共有已经忽悠了很多普通人甚至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其作为开发商的杀手锏,还曾屡试不爽、吓退或打败过很多维权业主。实际上,唐震东律师六年前就率先公开指出:没列入公摊就不归业主共有”是糊涂的谬论,并世人皆醉我独醒般地指出:“没列入公摊”也完全可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理由如下:

1、列入公摊的当然是共有部分,多言它,显得弱智。但是,必须明白:我国法并无规定“没列入公摊就不是共有部分、更无规定“没列入公摊就是开发商的专有部分

   2、实际上,许多没有计入公摊的都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归开发商专有

比如:《房产测量规范》B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第三款规定:“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不计入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你不能说:管理用房不计入分摊。故物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又比如: 《房产测量规范》 8 .2 .2 之c)规定:未封闭的阳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这也就是说,未封闭的阳台的(另)一半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这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另)一半阳台既然连建筑面积都不计算,就足以表明这(另)一半阳台不能计入公摊(面积都“没有”,何以公摊?),但你不能说:因为未封闭阳台的(另)一半没有列入公摊,所以这(另)一半阳台是开发商的

再比如,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3 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你不能说:因为(飘)窗的(另)1/2面积没有列入公摊,所以这(另)1/2面积的凸(飘)窗也是开发商的

3、法律规范实际上明确规定了“非专有便共有”制度,明确了一切不能办得专有产权证的部分(俗称无证面积)都毫无疑问是共有部分。这些法律规范且待后文专门篇章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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