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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券的发行

 游仙 2020-03-28
1940年4月11日,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通过成立“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案,任命周佛海为筹备委员会主席,钱大櫆为副主席,陈之硕、柳汝祥、陈君慧、张素民、梅哲之、夏宗德、顾宝衡等人为筹备委员会委员。5月3日周佛海召集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伪银行的名称,定名为“中央储备银行”,并决定于10月10日正式成立。 7月15日,日本政府就汪伪政权“设立新中央银行”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同意汪方成立“中央银行”。关于华兴商业银行的发行权的处理及今后关于该行的职能,待研究后再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是,在新“中央银行”开业之时,为了防止新向对军票的冲击及在华中体现日华金融上的协力,须秘密与日方联系协调,并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新“中央银行”必须聘请日本人做顾问(在事变中顾问具有决定一切的权力)。 第二,新“中央银行”的外汇须存于日方银行。 第三,中方为实施军票对策,应对日方提供一定数量资金的协助。 第四,确认日方在军票对策上所采取的各项施策,并承认将来亦有权实施扩张军票对策的有关措施。 第五,“中方”有关新币的流通地区及发行量,应随时与日方商议。 第六,“中方”如实行与军票对策有影响的措施时,须事先与日方协商。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还要求汪伪政权在伪“中央银行”成立时发表声明,宣布“新中央银行的运营,不但不与军票对策抵触,而且须以相互协力为宗旨”。 日本为实施上述各项决定,于1940年10月2日成立了“新中央银行及新通货对策委员会(简称新通货对策委员会)”,作为汪伪“中央银行”的指导机关。 12月6日,“新通货对策委员会”根据上述日本兴亚会议决定的“华中通货处理之件”,做出了《中央银行详细指导暂行要领》。这个《要领》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新“中央银行”及其发行的新通货的职能,以及其与“联银券”、军票间协调事项和流通区域等。通过这一系列决定,日本在确保对新“中央银行”的控制和维持“军票”的流通后,乃于12月17日,由周佛海与日本“大使馆”参事官日高信六郎签订了《关于成立中央储备银行之觉书》。 《觉书》共计八项条款。其中除准备金的借款条件外,关于顾问条款,规定:根据“中日”双方的协议,“中国方面”招聘日本人一名为最高顾问,及顾问和辅佐若干名。有关银行的营业、理事会的重要决议,对政府的贷款及公债的承受,国外汇兑和外国银行的关系事项,与“蒙疆”及华北的关系事项等,都必须经顾问的咨询与同意。就是说,顾问具有决定一切的权力。除此,对有关银行保有的外汇存放、管理、运用,对伪币与军票的关系,与联银券的关系,及华兴券的处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觉书》的签字,确定了“中央储备银行”是在日本掌握之下的一个地地道道的对沦陷区进行残酷掠夺的金融工具。 在周佛海与日高信六郎签订《觉书》之后,“中央储备银行”的成立,才终于有了可能。是日,伪行政院会议通过了《整理货币暂行办法》及“中央储备银行”正副总裁及理、监事会人选。《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储备银行”有发行、兑换货币的特权,其名称也称“法币”。凡纳税、汇兑及一切公私往来,一律行使,与现行法币等价流通,以后逐渐统一。“中央储备银行”以周佛海为总裁,钱大櫆为副总裁,同时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以周佛海、钱大櫆分任正副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则由周佛海的亲信罗君强担任。 12月20日,周佛海发表声明,宣称:为成立“中央储备银行”,“数月以来,竭虑殚尽,积极规划,所有积金准备,营业方针,内部设置,以及钞票发行等一切事宜,一一筹备就绪。”定于1941年1月6日在南京成立,开始营业,并于重要都会分别设立分会。声明还说明了“中储券”发行办法及与法币、军票和联银券等等之关系。 12月21日,周佛海主持召开“中央储备银行”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该行各局、处长人选及上海分行、苏州、杭州、蚌埠各支行经理人选,并且聘任日本金融专家木村增太郎为顾问。 1941年1月6日,伪中央储备银行宣布开业,总行设于南京中山东路1号。继南京总行开业后,1月20日,上海分行(设于外滩15号)开业;2月10日,苏州支行(设于观前街189号)开业;3月3日,杭州支行(设于太平坊大街2770号)开业;5月19日,蚌埠支行(设于二马路294号)开业。此后,相继在芜湖、南通无锡、嘉兴、常熟、太仓、扬州、镇江及日本东京等地设立办事处。 伪中央储备银行对外宣称为“中华民国国家银行”,其业务范围分为特殊业务及普通业务两类。特殊业务是:⑴发行本位币及辅币之兑换券;⑵经理国库;⑶承募内外公债并经理其还本付息事宜。普通业务是:⑴经理国营事业款项之收付;⑵管理全国银行准备并经理各银行汇拨清算事宜;⑶代理地方公库及公营款项之收付;⑷经收存款;⑸“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国库券、证券、公债及息票之重贴现;⑹国内银行承兑票据及国内商业期票、汇票之重贴现;⑺买卖国外支付汇票;⑻买卖国内外殷实银行之即期汇票、期票;⑼买卖“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公债库券;⑽买卖生金银与外国货币;⑾办理国内外汇兑及发行本票;⑿办理以生金银为抵押之放款;⒀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公债库券为抵押之放款;⒁“政府”委办之信托业务;⒂代理收付各种款项等。 在“中央储备银行”开业的当天,便开始发行“中国国民储备券”,即“中储券”。据悉,该券是在日本印制,交给侵华日军带到中国占领区强行发行的。这种伪钞的图案、印刷技术,都是极其粗糙的,而且纸质软薄,多折几下就会起毛,用手指弹之,几乎没有什么响声。因此,群众讽刺它为“阴冥纸”。从“中储券”的粗制滥造、票额巨大、纸质低劣就不难看出,日伪当局的发行指导思想是:掠夺中国物资,榨取人民财富。 “中储券”的流通区域,仅限于上海、南京、杭州及苏、浙、皖三省日军占领区。伪财政部发表公报称:“嗣后人民纳税、汇兑及公私往来,一律行使新法币。”对于仍在上海、南京、杭州及苏浙皖日军占领区流通的法币,“暂准与中央储备银行之法币等价流通。如有意存破坏、拒绝收受等情事,一经发觉,定当依法惩处,不稍宽贷。”伪财政部长周佛海并发表谈话,宣称:“新法币发行后,与旧法币跌至相当程度以下,当即稳定新币制,对于由香港流入上海的旧法币,将加以相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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